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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合同,2021年殡改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8-19 03: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墓地小编

什么是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殡葬服务合同是指殡葬服务机构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服务协议殡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安放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

哪些殡葬程序可以民办?谢谢

根据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的规定,除了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等等其他的民办都可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17: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第六条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仪服务管理   第七条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他殡仪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殡仪馆使用的遗体运输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殡仪馆应当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的式样及其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   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殡仪馆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应当建立火化遗体的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暂时不火化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保存遗体期限的,不得超过180日逾期不处理遗体的,殡仪馆可以在书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将该遗体火化  第十四条 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 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实行规范、文明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公墓是依法设立的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场所  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公墓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申请建设公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三)符合建设公墓的规划方案;   (四)有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五)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六)在实行火化的地区,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占有较大的比例  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公墓,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墓建设竣工后,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公墓经营单位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  第二十一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墓葬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墓葬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 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其他地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第二十九条 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第三十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  禁止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殡仪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验收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保存死亡证明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  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许可建设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墓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一)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土葬遗体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的;   (四)办理祭奠活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月××日起施祥鹤园公墓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是想自己开办殡葬服务公司吧,就目前来说,殡葬方面的除了火化必须由政府经营管理的殡仪馆操作外,其余项目都可以为私营殡仪公司经营,但很多项目也是殡仪馆的项目冲突的,他们通常会给你制造一些麻烦,能办下多少来就看你的关系了,如果 你是民政局长的弟弟的话,我想,很多东西你都可以办了其次,还要分地区,有个别省市的殡葬业还没有放开,看的具体位置了! 要是说郑州的批发殡葬用品的卖 家很多的,就如上个哥说的有时 候很多地方都有,想夕阳红殡仪 公司就是一个不错的公司,纬四 路和东明路交叉路就是他们公司 !你问下他们吧!能买到正品的 !

墓地协议书-墓地合同-坟地协议书

购买墓地协议书   合约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条例法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保障本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管理的稳定和发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购买_________墓地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管理部门对殡改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_________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统一规划,选择购买了甲方_________号的墓穴,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币别:_________)   墓穴(地):_________元整  管理费(类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墓碑(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其它:_________元整  合计:_________元整  上述费用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五条 乙方在获得甲方核发的《墓地金山陵园使用证》后,即获得该墓穴的永久使用权  第六条 乙方所购的墓穴由甲方负责绿化、清洁、保安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乙方购置的墓面及小件的看护、保管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修补及更换  第七条 乙方应爱护甲方墓园内的设施(包括墓园、小件及墓穴绿化),如有损坏,则须按实际损失赔偿给甲方  第八条 不可抗力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2.如遇国家或政府政策变化或调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提供定期供奉服务,客户如需要须另行缴交服务费  购买墓地协议书 为保障本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发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购买_________墓地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治理部门对殡改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治理费(类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六条 乙方所购的墓穴由甲方负责绿化、清洁、保安等治理工作,并负责对乙方购置的墓面及小件的看护、保管  第十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   1.甲方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2.乙方   3.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附件   _________为协议附件,效力同于本协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合约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