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刚考进司法局,听说一年工资有70000+是真的吗
还可以。
1,司法局在整个政府系统算是可以了,工资,福利待遇,人事提拔 基本上是政府里一般的单位之一 但是各单位福利待遇差别不大了,大家都一般般,所以司法局也不算是很差的单位了。
2,其实司法局也有吃香的,待遇可以还可以跟上级搞好关系,司法局处在一般的位置,没有领导重视,工作开展的也凑合,有的地方司法局比较强势,可能是和领导有关那只是极为特殊,的情况,特别是在政法系统,司法局必须要跟每个人要搞好关系的,男同志进了司法局,仕途还算可以吧。
3,如果调动也可以,只要各方面打点好就行,现在在人事流动上还是有空间操作的。
4,司法局属于政府部门,是同级财政拨款,如果是公务员当然会享受相应的待遇。当然,要看同级财政的情况了!
5,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补贴。首先说基本工资(这个全国统一),对照下面这个表(这是最新标准)。以本科毕业(考入公务员一年试用期满转正定级)为例,刚毕业级别好像是25级2档,职务科员,基本工资就是947+600=1547(公务员第13个月工资,只发这个基本工资)。津补贴大概有个三四千块钱(这个各地就不同了)。
6,本科毕业考入公务员,扣掉各种,每月实际发到到手基本上能保证4000+(加多加少,视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有些地区和部门年底有绩效考核奖,标准不确定,从几千到几万,差别很大。
7,至于工资增长,按照现行制度,基本工资两年调一档,两年后就变成25级三档1595块,五年调一级(这个懒得算),补贴看政策,没新的政策就一直执行。
您好!那要看您在司法局的哪个岗位上工作。以上海市为例,行政人事主管的月薪是7000元左右,折算成年薪就超过7万元;一般科员的月薪是4785元,折合成年薪就不足7万元。谢谢阅读!
如有疑问,请追问。
区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管理有什么职责
对区域内建设公母规划的审核、上报的职责: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扩展资料
精制建造墓穴的区域: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e68a847a686964616f31333431346333、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一、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
(一)受理殡葬服务单位设立、开业、年度验审、变更、扩大占地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殡葬管理处;受理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殡葬管理处。
(二)审批辖区内的殡仪馆遗体延期火化和限期火化的申请;审批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申请;审批公墓、骨灰堂超比例使用维护费的申请。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殡葬改革、殡葬管理和辖区所属殡葬服务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理。
(四)对辖区内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的(华侨公墓、回民公墓除外),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五)对辖区内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出本市的,未经批准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区、县殡葬管理部门的设置
各区、县应当设置殡葬管理部门,名称可以称殡葬管理所。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各区、县根据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工作量,一般可以配备工作人员2—5人。殡葬管理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可以从殡葬管理费中列支。
区、县殡葬管理部门是区、县民政局实施殡葬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接受区、县民政局的领导,同时接受市殡葬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区、县殡葬管理部门承担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的下列具体事务,但是,所有行政行为应当以区、县民政局的名义作出。
(一)拟定区、县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规划、计划;
(二)宣传殡葬法规和殡葬改革,倡导多样化的骨灰安置方式;
(三)承担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的许可审批、处罚和强制执行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县民政局批准;
(四)协助市殡葬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
(五)收缴、管理、使用殡葬管理费。
如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着力宣传殡改政策,切实转变传统观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专栏、发放明白纸、标语口号、黑板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村广大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特别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殡改政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广大群众做出榜样,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殡改政策、自觉执行殡改政策的浓厚氛围。
二是加大殡改执法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殡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殡改督察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对殡改工作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对违反殡改政策的,及时有效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树立“丧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以优质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解决服务中存在的“生、冷、硬、顶、推”等不文明行为,形成着装整齐、挂牌服务、仪容端庄的规范行为。努力做到询问有回答声、误会有解释声、过失有道歉声、要求有答复声,使群众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切实感受到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服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服务程序上,尽力满足群众需要,接尸时间、行车路线、出丧送葬等方面做到准确及时等。
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仍然是核心内容。我认为重点有3项工作。第一,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就是乡风文明,这句话就与殡改有直接联系。如世界华侨陵园果乡村都乱埋乱葬还谈什么乡风文明?所以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与殡葬改革的必然联系要有机遇感和紧迫感,要从上到下提高重视程度,更要抓住机遇,力促殡葬改革。第二,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讲到的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都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各种经验,多方面地去探索骨灰处理的多样化,更好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外,又有了创新。比如延边就实行吹灰葬,用嘴把骨灰吹飞,意喻着升天,既满足了丧属对亲人的美好祝愿,又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环境。第三,要推动生态墓地建设。虽然我们提出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即不留骨灰,但在一个时期内,公墓还是要存在的。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把公墓建成生态型的。我提出过要把公墓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化、艺术性的,能把墓地建成公园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未来城市经营性墓地怎么一个建设方法,我们也要拿出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到农村公益性墓地,我们则要想办法尽可能规范和节约占地面积。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殡葬设施、提高技术含量,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准的殡葬从业队伍。
想问一下殡葬管理处是干嘛的呢,与尸体打交道吗,待遇如何
殡葬管理处承担着殡葬执法及殡仪改革、宣传事宜,与尸体间接打交道,待遇执行事业单位标准。
什么叫做间接打交道呀?会晦气吗?
哇,每天没事就喝喝茶,看看报纸,主要是做管理城市乱设灵堂之类的工作。不累,有领导下来检查的时候估计会做做样子,不需要与遗体打交道。如果是殡葬执法大队的话会管理一些乱埋乱葬的事情。福利待遇不错,毕竟是事业单位。就算是合同制员工也有相应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是一定会交的!
ps:既然选择做殡葬管理工作,麻烦您能不能不要尸体这样称呼往生者。天堂公墓遗体会显得稍微尊重点。
我在县级公证处工作,工资在县司法局发,以前编制在司法所,最近领导将我编制定在公证处,对我有何利弊
编制问题。
司法所一般是行政编制。也就是所说的公务员。
公证处,有的地方明确是事业编制,有的地方明确是行政编制。看你的情况。
先弄清楚公证处的性质。
你好!
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因此,公证处应是事业编制,即使现在是行政编制,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是公益性、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
如有疑问,请追问。
公证处有可能从司法局独立出去,看地方,如果在大城市就是好事,小地方就算了,重要的一点是你有没有公证员资格证书,没有就算了。
我是县司法局下设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县财政开工资,县司法局管理。那么市局有权利调查和开除我吗
无权,县司法局才是你的人事管理单位,而且只有在以一几种情况下才会被开除: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好!
您的领导部门是县政府,市局对县局是指导关系,有监督建议权,但决定权在县政府。
如有疑问,请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