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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殡葬管理与改革,关于揭阳市殡葬管理与改革有什么说法

发布时间: 2021-11-16 00:12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小编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部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第二十条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关联资料: 关联案例共1部第二十三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十五条 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任何人不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对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者,应依法惩处。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第二十九条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墓以外的,由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期将遗体迁入公墓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三十条 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执罚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是有的,这个是参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制定的。每个地市还有对应的殡葬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殡葬管理所改革方向

  改革三大方向中,全国范围来看只有以路政、动物防疫为代表的6类事业组织机构完全符合条件,但也受限于人员数量,编制份额,财政实力等原因不能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显然差距更大,希望渺茫。
  而殡葬部门大多数省份依托于民政管理机构下,国家暂时不予开放民间殡葬的许可证,由此,改为公益类事业组织的前景大有可能。个人估计公益一类希望最大。
  非常好

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有何意义

  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是构建和谐江门、建设富民强市新侨乡的需要。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指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根据《条例》规定,从1997年起,我市实行遗体火葬。2001年,全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实施,我市推行以提高火化率、清理乱埋乱葬、加强骨灰管理、革新葬礼、加快殡仪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其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实行遗体火葬,改革土葬,减少殡葬用地,节约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清理限定区域内的散葬坟,实行集中到公墓、骨灰楼(堂)安置,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加强管理,还可减少因拜祭引起的山火,保护山林。
  第三,破除丧葬旧俗和封建迷信,实行葬法与葬礼的改革,采取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有利于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简化丧事,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同问。。。

广东省殡葬管理有什么条例及规定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是有的,这个是参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制定的。每个地市还有对应的殡葬管理办法。
  除此之外还有公墓管理方面的通知公告。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部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第二十条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关联资料: 关联案例共1部第二十三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十五条 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任何人不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对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者,应依法惩处。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第二十九条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墓以外的,由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期将遗体迁入公墓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三十条 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执罚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揭阳市百岁老人去世要火化吗

  都是火化的!除非有特权之类的!根据殡葬条例,死者都必须火化!
  好久了。大概10年多了。

殡葬改革工作当前主要任务是什么

  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仍然是核心内容。我认为重点有3项工作。第一,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就是乡风文明,这句话就与殡改有直接联系。如果乡村都乱埋乱葬还谈什么乡风文明?所以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与殡葬改革的必然联系要有机遇感和紧迫感,要从上到下提高重视程度,更要抓住机遇,力促殡葬改革。第二,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讲到的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都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各种经验,多方面地去探索骨灰处理的多样化,更好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外,又有了创新。比如延边就实行吹灰葬,用嘴把骨灰吹飞,意喻着升天,既满足了丧属对亲人的美好祝愿,又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环境。第三,要推动生态墓地建设。虽然我们提出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即不留骨灰,但在一个时期内,公墓还是要存在的。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把公墓建成生态型的。我提出过要把公墓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化、艺术性的,能把墓地建成公园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未来城市经营性墓地怎么一个建设方法,我们也要拿出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到农村公益性墓地,我们则要想办法尽可能规范和节约占地面积。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殡葬设施、提高技术含量,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准的殡葬从业队伍。
  做好群众工作
  
  2007年是我市推进青山白化治理、推进生态葬法的攻坚破难之年。一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全体殡管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不断加大青山白化治理、丧事管理力度、加快生态墓地建设步伐,确保年度殡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截至12月10日,我市“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90.3%,其中国(省)道、高速公路沿线及重点乡镇坟墓治理率为93.6%,重点工作目标以青山白化治理为主的重点乡镇治理率为86.4%;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可投入使用19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为87.5%;丧事扰民现象有所缓解,丧事集中办理工作逐步推开。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二○○七年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殡改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殡葬改革力度,巩固殡改成果,加快生态墓地建设,整治丧葬陋习。6月26日,市政府在市人民大会堂组织召开了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市殡葬改革宣传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青山白化治理重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光元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德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上,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德康对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2007年度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清颐园公墓。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周文珍对2006年全市殡葬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并部署我市2007年度殡葬改革工作三大基本任务:一是“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90%,其中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区域实现无坟化;二是生态墓地建设覆盖85%以上的行政村;三是丧葬陋习改革群众满意率达到70%以上,洞头县7月1日开始推行遗体火化。
  (二)出台《通告》,大力整治丧葬陋习
  为了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推进温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革除丧葬陋习。市政府于2月份出台了《关于禁止丧事扰民行为的通告》(〔2007〕1号),《通告》就丧事扰民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划定了丧事严管区。《通告》规定:丧事活动必须集中在市殡仪馆办理,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运送到市殡仪馆。在医院亡故的,由医院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医院不得将遗体运出院外或让丧户接运回家。并就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做出明确查处规定。为及时传达《通告》精神,市局共印刷《通告》2万余份下发至各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禁止丧事扰民行为,推行丧事集中办理,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从9月份开始,鹿城区对市区丧事严管区内出殡的丧户进行现场管理,市殡仪馆予以积极配合,针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烟花爆竹、吹奏哀乐的丧事扰民行为,殡仪馆立即暂缓死者遗体火化,经批评教育,待丧户认识到丧事扰民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并自愿在温州都市报上登报检讨后给予火化。此做法收到良好的效果,丧事扰民现象得到一定遏制。为使丧事集中办理工作顺利推开,11月底,鹿城区再次下发《通告》,规定:从12月1日开始,禁止在市区丧事严管区范围内提供存放遗体冰柜出租服务,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运送到市殡仪馆,同时推行市区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同日,乐清市市区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也顺利推开。鹿城区、乐清市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既方便了丧户办丧,又节约了开支,既净化了环境,又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为全面推行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提供了经验。
  (三) 开展巡回督查,巩固青山白化治理成果
  清明期间,针对群众集中进行祭奠这一实际情况,为防止青山白化回潮,市局组织人员对全市“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工作进行巡回督查,要求各地抓住春季殡改工作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坟墓整治和植树绿化工作。同时,为全面落实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掌握各地青山白化治理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全市年度殡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局分别于8月、11月、12月,组织人员三次对全市各地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查看、清点、听取汇报等方式,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督查意见反馈至各地党委、政府,并报送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力地促进了各地殡改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开展课题调研,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
  为顺利完成生态墓地建设覆盖85%以上行政村的目标任务,针对我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局集中力量,于5月25日开始,开展了历时2个月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课题调研活动。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召开了全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课题研讨会,深入到各县(市、区)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进行了调查摸底,对882位群众进行了《公益性生态墓地使用情况民意问卷调查》,同时还到台州等兄弟市考察取经。最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分析论证,撰写了《温州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现状和对策》。此次课题调研活动全市共有30多人参加。同时,为及时了解全市生态墓地建设进程,市局不间断地组织人员深入实地对生态墓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截止12月,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可投入使用19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为87.5%。
  (五)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验审,落实整改措施
  4月份,召集全市各公墓单位负责人召开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省民政厅2007年度公墓年检验审精神,部署2007年度公墓工作任务及清明期间殡葬活动管理事宜,并签订《责任书》。7月份,召开公墓整改工作会议,布置落实公墓整改内容和整改措施,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9月份,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公墓年检验审的通知》要求,分步骤、有计划地对全市公墓进行自检、初检和复检,通过听汇报、查台账、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省厅《公墓年检标准》,对12个公墓逐个检查,综合考评,集体评议。10月底,省公墓检查组对我市公墓开展年检验审工作。检查组分别对瑞安市安泰生态墓地、永泰陵园、瓯海区凤凰山陵园和永嘉县桃源陵园进行检查,并听取了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通过检查,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市公墓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肯定成绩的同时,检查组还就我市公墓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一是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墓碑超高;二是公墓收费价格偏高。经验审,市局立即向存在问题的公墓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务必在年底前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达到既定标准。
  (六)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健全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市局及时召开全市殡葬改革管理业务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分管局长、社事科长(有殡改职能)、殡管所长、监察大队长和殡仪馆主任等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关于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加强和规范殡葬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浙民事〔2006〕269号)和全省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精神,并确定平阳县民政局为全市殡葬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与此同时,市局开展全市殡葬管理队伍建设调研工作,经努力,截止年底,全市已建立殡管所7个;建立殡葬管理监察大队8个,其中,今年7月份、8月份分别成立了洞头县民政执法大队和鹿城区殡葬管理监管执法大队,进一步健全了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为确保殡葬监管执法的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执法”的原则,将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彻底分开,健全和规范了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努力形成组织健全、责任落实、信息畅通、管理规范、执法严明的殡葬管理网络。
  二、存在问题
  (一)“三沿五区”范围不断扩大,青山白化治理任务日益加大。
  经过多年的青山白化治理,我市青山白化现象得到明显改观,但由于重点工程建设、道路的开通、景区范围的扩大,全市各地“三沿五区”范围不断扩大,许多过去隐蔽的坟墓逐渐显露,青山白化治理任务日益加大。而如何巩固多年治理成果,防止青山白化回潮也将成为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难点。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缓慢,违规超标建设现象严重。
  截至12月底,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虽达到87.5%,而实质上可投入使用的的生态墓地只有193座,仅占已规划审批数的68.1%,而且已建、在建和可投入使用的生态墓地中,有相当数量的生态墓地普遍存在违规建设和超标准建设、墓地绿化率低下、墓地名称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有个别的生态墓地还在大肆建造遗体墓。究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生态墓地的投资者多为个人,政府没有资金投入,个人投资者为谋取赢利,迎合群众口味而大量建造违规墓穴,导致生态墓地“经营化”,以至生态墓地的生态型和公益性无法体现,当然这其中也有群众观念的问题。另外,因前期审批手续办理不到位问题,而引起的信访事件也有上升趋势。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生态墓地仍只停留在前期筹备和林地报批、山地平整阶段,真正动工兴建的不多。
  (三)丧事扰民现象依然存在,丧事集中办理难以推开。
  市区丧葬陋习工作经过长时间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丧事扰民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未得到根治。而推行丧事集中办理作为根治丧事扰民行为的有效途径,群众接受度并不强,群众陈旧的思想观念导致丧事集中办理工作始终难以推开。经过长期筹备,目前我市仅鹿城区丧事严管区和乐清市市区已推行丧事集中办理工作,尽管已采取多项优惠措施,但群众对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的态度仍不够积极。
  三、二○○八年工作要点
  2008年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巩固和扩大青山白化治理成果,严防坟墓修复回潮;加快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积极推行生态葬法;稳步推进丧事集中办理,坚决制止丧事扰民;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队伍,完善殡葬长效管理机制,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巩固和扩大青山白化治理成果,“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30%。根据省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新的目标任务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历年未治理的坟墓及“十一五”规划可预测的“三沿五区”范围扩大坟墓新增数重新进行统计,作为新的治理基数,2008年“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坟墓治理率达到30%以上。同时,防止对已治理坟墓的修复和翻新也是明年青山白化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发现一座拆除一座,决不手软。治理青山白化拆除坟圈是手段,植被绿化、恢复山体原生态是目的,因此,明年要抓住春秋两季,全力做好坟墓的绿化,坟墓绿化率要达到70%以上。
  (二)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可投入使用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要覆盖80%以上行政村,实行生态葬法的比例达到60%。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是全市明年殡改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确保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生态型和公益性。第二,要加快建设进度,实现可投入使用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第三,加强对骨灰安置的监管,对骨灰的流向实行跟踪管理,要提高公益性生态墓地的使用率,切实有效地遏制乱葬滥埋和新建、修复坟墓。积极引导群众使用公益性生态墓地、公墓、骨灰存放处(室、廊、墙、纪念堂),大力倡导树葬、草坪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生态葬法,力争实行生态葬法的比例占总死亡人数的60%以上。
  (三)加大对丧事扰民行为整治力度,群众对丧事活动办理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第一,继续坚决执行市政府《关于禁止丧事扰民的通告》,实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大力开展对丧事扰民行为的整治,杜绝丧事扰民和出大殡现象。第二,稳步推进丧事集中办理,逐步扩大丧事集中办理的范围,教育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办理丧事。第三,努力提升殡仪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广大丧户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殡仪服务。
  (四)洞头县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工作,全市遗体火化率实现100%。2008年1月1日起,洞头县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工作,我市将真正实现全境遗体火化。坚决防止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再葬。
  (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队伍,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使我市的殡葬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轨道。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民政厅《关于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殡葬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市级建立殡葬(民政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组建殡葬(民政综合)执法大队,乡镇(街道)指定专职殡葬管理员,逐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殡葬管理网络,尽快解决好各地普遍存在的缺人员、少经费、占编不在岗、在岗没编制、机构不健全、名称不规范等问题
  
  现在我也不知道,应该入乡随俗。
  应该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样
  天津北仓殡仪馆改扩建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火化这是一成不变的了,彻底取消殡葬服务中心这不成心让社会上的人全体下岗失去谋生发展道路这不是灭绝人性吗?

殡葬管理是做什么的

  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37393464殡葬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事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4、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5、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7、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8、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9、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10、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11、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说好听的是管理一切和殡葬有关的事情,实行、落实、督察国家殡葬政策法规的执行。说不好听的在今天,全国绝大部分殡葬管理所都是光领薪水的肥差部门,因为他们和很多政府部门一样,几乎除了领工资和贿赂,什么都不用做,看看报纸,剔剔牙,和西游记里的净坛使者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