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五千年文化底蕴是什么?
伏羲写的《易经》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长河滚滚流过,随之而来的是五千年的文化底蕴。五千年文化博大精深,岂是三言两语就能道出其中的涵义。单从时间说起,五千年,无疑是漫长的。那么,在这悠悠五千年里,我们的祖先究竟给我们留下了怎样举世惊叹的文化?若你想进一步了解五千年文化有何玄妙之处,就请静下心来,字字品读下面的文字。
要从那么深厚的五千年文化中挑选出三三两两来详细介绍,实属不易。我只能依照个人喜好,优先考虑最为众人津津乐道的茶文化。悠悠的历史,留下了令世人获益良多的茶文化。中国是茶的故乡,也是茶文化的发源地。唐代茶圣陆羽所说:“茶之为饮发乎神农氏,闻于鲁周公。”可见中国茶之历史远溯于四千多年前的三皇五帝时代。茶文化的精髓在于一个“品”字,品茶可谓是一种精神享受,更可谓是一种人格的自我完善。中国茶文化糅合了中国佛、儒、道诸派思想,独成一体,是中国五千年文化中的一朵奇葩。只言片语说不完它的独特,唯有自己在闲时煮一壶清茶,细细品味其中的无限滋味。
当然,除了让人心旷神怡的茶文化之外,五千年历史更是缔造了厚重的思想文化。说到传统思想文化不得不提到诸子百家。诸子百家既包括为世人熟知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鲜为人知的名家、阴阳家、纵横家、杂家等也都涵盖其中。在五千年的悠长岁月里,思想文化曾有过各种各样的辉煌。先秦时期已经有百家争鸣,此后更有唐诗宋词元曲以及明清小说。无论形式如何,其深层次的思想文化精神却是一脉相承的。思想文化的兴盛,不是单靠一己之力就能决定的,那至少需要一代甚至是数代人的努力才能做到。所以,我们应发扬传承这丰富的思想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诸子百家伴着思想文化一起闪耀到世界尽头。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朝代更替,时代变迁,遗留的不仅仅是五千年的历史,更是五千年的文化。五千年文化确实博大精深,茶文化和思想文化仅仅是浩瀚五千年文化海洋中的沧海一粟,让我们在5月21日世界文化发展日来临之际,去细细感受伟我国的悠悠五千年文化,慢慢领会其中的深意,让中国文化散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中华开国过五千年,神州轩辕自古传。创造指南针,平定蚩尤之乱。世界文明,唯有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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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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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黄帝轩辕为自豪,中华民族自从开国立疆5000年以来,神州大地的人皇始祖轩辕黄帝,人们自古传颂。他创造出了指南针,从而平定了蚩尤作乱。世界各个文明,只有我们华夏祖先最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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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先分析中山先生的主张和他所处的背景了。
背景:中山先生所处的年代是清廷统治末期,神州大地一片惨淡,汉人处于女真人和外国人的双重压迫下,中山先生致力于恢复中华河山,所以要激起华夏儿女的民族自豪感,将奴化思想去除。因此借用此话,来说明华夏文明历史悠久,华夏的先祖们创造了一个领先于世界的文明,为什么身为后世子孙的我们就不行呢?
主张:“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中山先生集毕生之力为了赶走女真人的统治,恢复我们汉人的江山,因此用轩辕来鼓励华夏儿女,恢复我们汉人的江山后,中华的命运将就此改变。
最后是对华夏先祖的敬仰!
以轩辕祖先为自豪,中华民族自从开国立疆5000年以来,神州大地的人皇始祖轩辕黄帝,人们自古传颂。他创造出了指南针,从而平定了蚩尤作乱。世界各个文明,只有我们华夏祖先最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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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拜
中国五千年文化精髓
楼主谈论的不是文化的范畴,而是古代历史,呵呵!范围太大了吧?
下列中国文化的内容,
人物--不要政治人物,而必须是文化人物。孔孟、老庄、韩非子、孙子、董仲舒...
思想--儒家思想、道家思想、墨家思想、佛学思想、理学思想..
事件--周公制礼乐、百家争鸣、白虎观会议、兰亭雅集、鹅湖之会..
政治:免谈。与文化是两回事,谁也不包括谁。呵呵!
文学:屈原、司马相如、陶渊明、李白、杜甫、苏轼....
戏剧:关汉卿、马致远、汤显祖、孔尚任...
绘画:顾恺之、吴道子、张择端、唐伯虎...
书法:王羲之、颜真卿、张旭、怀素...
音乐:伯牙、蔡邕、阮籍、李鬼年...
建筑:长城、故宫、苏州园林...
雕塑:敦煌莫高窟、兵马俑、龙门石窟、云冈石窟...
科学:张衡、沈括、祖冲之、郭守敬...
医学: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
等等。
中国汉族土葬仪式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五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天慈墓园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 火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可由殡仪馆拉运暂放。医院或亲属一般应在死者死亡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遗体。殡仪车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拉运。
第九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应实行火化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司法机关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在7日内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司法部门签发《强行火化通知书》,由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强行火化。
患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炎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处理后,立即予以火化,以确保公共安全。
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由殡仪馆火化。
第十条 在火化区范围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运尸证》,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运送尸体(包括婴幼儿尸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尸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在陵园、殡仪馆存放,也可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公墓或公益性公墓。
第十三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在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皇家龙山陵园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死亡的村民,但不得对外经营。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神职人员死亡后,应在同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安葬。
运送前款人员尸体土葬的,须到当地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
第十六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予以保留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镇街道、广场和居民区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和进行吊唁活动。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使用丧葬迷信用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第十九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应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殡葬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措施,开展文明服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财物。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火葬区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不火化或被强行火化的,原属机关、企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农村村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乡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乱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把人放在棺材里,把棺材埋在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