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民族的丧葬方式??
一、土葬
土葬是我国最古老、最普遍的葬仪形式。已知最早的土葬是旧石器时代的北京山顶洞人。由于宗教的影响,古人普遍承认阴间的存在。为了使死者在阴间有个安定的归宿,常要给死者穿上干净的新衣,为了让死者在阴间有房子住,棺材和墓室也就应运而生,地上的墓丘也越修越大。豪奢之家坟墓内外皆华贵精美,豪富之家为了使死者在阴间用度不缺乏,还要在棺柩和墓穴之中放入陪葬品,帝王之家甚至以人做陪葬,帝王的墓穴称为地宫。除了放置棺材之外,还有陪葬品、长明灯、墙壁上有壁画等,地宫分为几室,主室放棺材,附室放陪葬品。到了汉代,坟墓开始出现墓碑,立碑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识别坟墓。墓碑上题刻文字,墓志碑铭记载死者的姓名、籍贯、家世、生平事迹,宣扬死者的功德,或文章着作、逝世时间、葬地,最后是铭文。石碑可以留存千百年之久,既可以使死者流芳千古,同时也能起到劝化世人的功用。
土葬墓一般葬一个遗体,也有数人或氏族“家族,成员合葬者。原始公社时期,氏族皆有固定的墓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宗族,通常也有固定的墓葬场,称为祖茔。”土葬以质地不同的棺盛放遗体,并附有殉葬品。我国商代时为厚葬高峰期,不仅殉葬品奢侈,并迫使大量奴隶殉葬。西周时,墓葬大小、棺椁层数、随葬品的种类及多省,都按礼制作了规定。战国中晚期,又产生了以国君为中心的陵墓制度,秦始皇陵于即位后即开始营建,规模巨大。汉代盛兴选择风水的墓地之说,以人殉葬之俗语基本废止,随藜则以陶器、漆器为主。至三国、魏晋南北朝,渐演变为薄葬。自春秋时开始,出现在墓上封土建坟丘的习俗,汉代以下普遍行之。我国汉族、回族等民族实行土葬。土葬的主要形式有:竖穴墓、大石墓、瓮棺葬、石棺葬、砖石室墓、洞室墓、木椁墓、船棺葬等。夫妻合葬的形式起于先秦,汉以后一直流行到近代。
二、火葬
火葬在我国也已有大约4000——5000年的历史,在甘肃临洮出土的陶器中发现有骨灰,说明火葬在原始社会已经开始了。有文字记载的火葬最早见之于先秦时期的文献,《墨子》、《列子》、《荀子》中都有记述。如《荀子》“大略篇”说:氐羌的俘虏,不担忧其被捆绑系累,而担忧死后不被焚烧。当时,火葬是西北地区游牧民族的习俗。1945年在甘肃临洮县寺洼山曾出土盛有人类骨灰的大陶罐。先秦至汉,最初流行于少数民族地区。先秦的仪渠、氐羌、北朝时的突厥等,皆实行火葬东汉时佛教传入,佛教僧侣死后火葬之俗影响到佛教信徒,进一步扩大到民间,以至皇室成员也有火葬者。经唐至宋,更加盛行,江浙、四川等地尤普遍,焚尸之地称为“化人亭”。火葬的普及,是在佛教从东汉时期传入我国后,僧人和信徒都实行火葬,逐渐影响到全国。唐、五代、宋、元时期,民间火葬比较普遍,尤其风行于江南各省。瘟疫流行之后死人太多,或贫贱之家无钱又无地埋葬时往往如此。《水浒传》中就有关于武大郎被火葬的描写。但是,儒家文化排斥火葬,宋、元、明、清时期,政府都曾明令禁止过火葬。我国实行过火葬葬俗的少数民族有羌、彝、白、纳西、哈尼、怒、布朗、土、拉祜、瑶等。明清以后,唯羌、彝及少数地区的拉祜、纳西等族仍行火葬。此外,藏族的活佛、上层喇嘛或部落头人实行火葬;傣族土葬、水葬、火葬兼行;赫哲族最普遍的葬俗。《墨子.节葬下》:“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北史.突厥传》:”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之物,并尸俱焚之。”《宋史.礼志》:“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惟恐不至,死则燔熟而捐弃之......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宋周辉《清波杂志》卷十二:“渐右水乡风俗,人死,虽富有力者,不办蕞尔之土以安,亦致焚如。
火化后的骨灰,处理方式各民族有所不同。游牧民族有掘坑掩埋和撒入江河的习惯。佛教僧人及信徒,多装于陶罐之中,再放入墓塔,或埋于墓地。汉族人吸收了他们的方式或将骨灰撒向山河大地;或留以纪念,祭供于灵堂;或装于陶罐、石匣德陵公墓、木棺之中埋入墓地。作为死者的象征,骨灰的处理是一件庄重的事情。汉人的丧葬方式一般以土葬和火葬为主,少数民族地区除了土葬和火葬外,葬法还有多种。
三、鸟葬或天葬
即人死后,弃尸郊野或高山巅,使鸟啄食,认为可使死者魂升入天界。我国古代南方、内蒙及西藏、青海等地有此俗。弃尸郊野者也称“弃葬”、“野葬”。掷尸空中者也称“天葬”。《南史.夷貊传.扶南国》:“国俗,居丧则剃除须发。死者有四葬:水葬则投之江流,火葬则焚为灰烬,土葬则瘗埋之,鸟葬则弃之中野。”《太平广记.蛮夷.顿逊》:“其俗,人死后鸟葬。将死,亲宾歌舞送于郭外,有鸟如鹅而色红,飞来万万.家人避之,鸟啄肉尽,乃去。即烧骨而沉水中也。”胡朴字《中华全国风俗志.西藏.藏民丧葬之仪式》:“天葬与地葬稍别,掷尸于空中,使喂鸢鸟,肉尽则碎其骨,同于地葬。肉骨皆尽,然后家人互相庆贺,以为死者升天矣。”
东北汉族丧葬习俗与贵州汉族不同?更像满族
对。东北的满汉人家生活习惯、文化、服饰、意识观念都基本一致。
搜一下:东北汉族丧葬习俗与贵州汉族不同?更像满族
中华民族殡葬习俗和文化知识
殡葬文化是围绕死亡事件和死亡活动而形成的思想文化体系,
并且受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民风民俗、人情世故的影响和制约。
中华传统文化应包括:古文、诗、词、曲、赋、民族音乐、民族戏剧、曲艺、国画、书法、对联、灯谜、射覆、酒令、歇后语、成语等;传统节日(均按农历)有:正月初一春节(农历新年)、正月十五元宵节、四月五日清明节、五月五日端午节、七月七七夕节、八月十五中秋节、腊月三十除夕以及各种民俗等;包括传统历法在内的中国古代自然科学以及生活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各地区、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中国文化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1.宗法文化 2.农业文化 3.血缘文化.
这三种文化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并且随着历史的演变它们之间相互渗透作用越来越紧密.例如:在封建社会的大家庭里面,血缘关系十分重要,特别强调辈分和地位的等级差距,因此十分重视家族家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国家的一些制度更具有凝聚力和威信,在鲁迅先生的小说里我们常常可以看见宗法文化对封建统治和人们思想产生的影响;我国自古以来直至今日还是一个农业大国,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形态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制度。
简要的说就是:
中国传统文化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
它有四种形式的文化内容: 物质、行为、制度、精神(四种文化形式的具体表现)
编辑本段中华传统文化细品__
与一般的宗教相比较,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在于它从哲学、科学的角度上揭示宇宙、社会、人生的本质和意义的,既是充分说理的,又可以让人进行实证,这些内容不是一般宗教能随便解释得了的。所以,它与一般的宗教是不同的,它的魅力在于比一般的宗教更具有说服力的。一般的宗教都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的,只有通过虔诚地相信,才能感到神的存在,不能问、不要问为什么,是什么道理。可是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在各种色象的诱惑下,很多人是经不起引诱的,他们都会对自己的信仰发生动摇的。特别是一些宗教不能正确科学地解释自身,而且往往与科学思想是有抵触的(这不是说科学是正确的,科学也是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而科学的道理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认识的是物质,是事物直观的可见的表象。在科学日益发达的今天,宇宙飞船上天,原子弹爆炸,互联网技术,生物技术上的成就,科学观念是很易被人们接受的。由于以上原因,人们对信仰发生动摇也是很正常的,这也正是这种原因,有些基督教的牧师、天主教的神甫都背判了自己的信仰,成为上帝的罪人。更头甚者,有些神甫和牧师还染上了艾滋病,有媒体报道,他们之所以染上艾滋病是由于不正当的性行为造成的,这说明他们已经远离自己的信仰,沦为上帝的罪人了。但是我们应当承认,天主教、基督教的大部分教徒的人格还是高尚的,但是从发展的趋势看,基督教和天主教、依斯兰教,都没有发展前途,因为它们都不能为科学思想所接受,最终会被人们所抛弃。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理性的文化,越是科学发达,人们的文化水准提高,认识能力增强的情况下,越是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在人们没有文化愚昧的情况下,中国传统文化是不易推广与传播的,因为它不具备传播这种文化的软件与硬化。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什么时候,哪一个封建王朝都没有真正彻底的贯彻中国传统文化,所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来都没有象《圣经》文化和《古兰经》文化那样,左右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命运。现在最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贯彻,而这种贯彻是民主的、自由的,人们自觉自愿地接受的,不愿接受马上就可以反对,而不是象欧洲中世纪历史上的《圣经》文化,和现在《古兰经》文,是强迫的。
用现代语言把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表达出来,使人们真正的理解中国传统文化,这并不是我有什么能耐,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本来就包涵的本质。再者,这也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的产物,因为大家都有文化了,语言也表述能力也加强了;第三、科学已经很发达了,我可以借助科学上的发现和科学语言,对其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细致地表述,这样就更有说服力与感染力。以上各点,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所在。中国传统文化,还有语言和文字上的优势,这在以前的帖子中都谈到了,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中国传统丧葬文化是怎样的?
丧葬文化,是与死亡相关的人类创造的社群活动中多种特质文化的复合体,其涵盖内容涉及实物、信仰、心理、伦理、道德、艺术,由此而延伸展开形成了诸如临终关怀、遗嘱文化、死亡教育、死亡观念、殡仪习俗、丧仪文化、葬文化、祭祀文化、葬仪经济、殡葬科技以及其它有关活动等。
中国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造成各地不同的葬法、葬式,也造成了不同的葬制。葬法和葬式受自然环境、生存、形态、宗教信仰的影响较大,而葬制则主要受社会形态、社会意识的影响更多。这使得我国的丧葬文化具有多元性。
中国鬼魂观念由来已久,墨子《明鬼》篇中就说到了人死后成为鬼,相信有鬼神存在。丧葬文化是后人寄托哀思的方式,我们不应把它完全当做封建糟粕,也无需从迷信的角度来看待它,这也是我们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中国人在汉代时就有“事死如事生”的观念,古人在墓中建有客厅、厨房、厕所、饲养牲畜的棚栏,囤积食品的仓储,墓中还刻有日、月、星、辰、神话故事、神兽仙禽、仙云卷草等图案。
几千年来人们形成的丧葬礼仪,是既要让死去的人安宁,也要让活着的人满意。在整个丧葬的过程中,是生者与死者的对话,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坚韧的结——念祖怀亲。这个结,表现在生者和死者之间的实体联系中,也表现在两者之间的精神联系之中。“破四旧”曾动摇了既存的传统丧葬文化及其阐释系统;而且以宗教迷信、巫术来解释并对其加以定性;取而代之以理性而经济地处理丧事的方法。但在农村,人们仍然向往一些传统的治丧方式,作为对后辈的一种教育及对传统习俗文化的传承。丧葬文化是一种活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文化,是富有生命的一种贴实的文化,比那些书写在纸张上文字要真实,体现着中国文化实际内涵——对待生命的热忱态度。
如:
关中是炎黄始祖的发祥地,丧葬文化悠久而厚实。丧葬属于古代“五礼”中的“凶礼”,长期以来,人们遵循“生,事之以理,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理”的古训,“丧尽礼,祭尽诚”。而农业时代的亲情、孝悌、道德、习俗、法律、崇拜等,在关中的丧葬文化中都有充分展示。
丧葬文化中禁忌与讲究
旧礼中的繁文缛节有迷信成分,但不排除某些讲究所具有的文化背景和科学道理。关中丧俗中,人死不能言死,要说“殁了”、“走了”、“倒头”、“晏驾”、“奄息”等,否则就是对逝者不敬。人死后的第一件事是报丧。关中的报丧“急如星火”,不分早晚晴雨。一个丧讯按方向由数人分别面报,不能捎报。同时,主家门外挂纸幡、出门牌,告示乡邻村人家有丧事,免拜访打扰。
人死以后,直系的晚辈要披麻戴孝,表示后代对逝者的孝意和哀悼,这一习俗源自周礼。人倒头之后要设立灵位。按关中丧俗,死者脚下要点一盏长明灯,长燃不灭直到埋葬。人没咽气前,就要剃头、洗脸、净身,并穿上事先准备好的长袍马褂型的“老衣”。穿旧款式衣裳是因为逝者要去见远古的老祖宗,怕老祖宗不识别新式服装,而不让逝者认祖归宗。老衣忌缎和皮毛。“缎”谐“断子绝孙”意,皮毛是因为顾虑来生托生为畜类。人死以后,脸上要盖一张麻纸,俗称苫脸纸。一是怕人看见逝者脸上的痛苦,二是希望人能复活,因为一有呼吸,从纸上就显现。关中人死之后最少放3天,也是考虑到假死的情况。男性逝者入殓时,必须有舅家人到场,以监督是否正常死亡。同理,女性入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37623530殓时,必须有娘家人到场。关中埋人不叫埋,叫“安顿”,有尊奉之意。另外,孝子们围住棺材痛哭,不能有眼泪掉入棺内,说是对亡者不好,其实是变相地劝人节哀。又如,送埋以后在回家路上,孝子不能回头,意思是亡灵会跟着回来,其实也是规劝孝子尽快离开墓地,不要过度悲伤。
套衫。为死者准备的衣服(寿衣)有五七件之多,最多可达十一件(但必须是奇数),先由孝男套上试穿,称为“套衫”。孝男穿好寿衣后,拿一个秤子,好像要称衣服似的,这就是告诉死者寿衣是子孙买的,要他穿了去见祖先。
中国的传统丧葬文化非常讲究寿终正寝的。在病人生命垂危时,亲属要给他脱穿戴好内外新衣;否则,就是"光着身子走了",亲属会感到十分地遗憾和内疚。病人在咽下最后一口气前,亲属们要把他移到正屋明间的灵床上,守护他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刻,这叫做"挺丧"。
在弥留时刻,死者须穿上寿衣。在北方汉族的习俗里,贴身穿白色的衬衣衬裤,再穿黑色的棉衣棉裤,最外面套上一件黑色的长袍。整套服装不能够有扣子,而且要全部用带子系紧,这样做是表示"带子",就是后继有人的意思。在死者的头上要戴上一顶挽边的黑色帽,帽顶上缝一个用红布做成的疙瘩,用来驱除煞气,人们认为这样做对子孙是吉祥的。如果死者是男性的话,脚上要穿黑色的布鞋,而如果是女性的话要穿蓝色的布鞋。寿衣一定要是是传统的式样,哪怕改朝换代、时过境迁,平时再也不穿民族的传统服饰了,等到临死的那一天,也还得要恢复原来的装束。因为按照传统的观念,人死之后就要去见远古的老祖宗,如果老祖宗认不出自己的子孙,不让他认祖归宗。
中国的传统丧葬文化非常讲究寿终正寝的。在病人生命垂危时,亲属要给他穿戴好内外新衣;否则,就是"光着身子走了",亲属会感到十分地遗憾和内疚。病人在咽下最后一口气前,亲属们要把他移到正屋明间的灵床上,守护他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刻,这叫做"挺丧"。
在弥留时刻,死者须穿上寿衣。在北方汉族的习俗里,贴身穿白色的衬衣衬裤,再穿黑色的棉衣棉裤,最外面套上一件黑色的长袍。整套服装不能够有扣子,而且要全部用带子系紧,这样做是表示"带子",就是后继有人的意思。在死者的头上要戴上一顶挽边的黑色帽,帽顶上缝一个用红布做成的疙瘩,用来驱除煞气,人们认为这样做对子孙是吉祥的。如果死者是男性的话,脚上要穿黑色的布鞋,而如果是女性的话要穿蓝色的布鞋。寿衣一定要是是传统的式样,哪怕改朝换代、时过境迁,平时再也不穿民族的传统服饰了,等到临死的那一天,也还得要恢复原来的装束。因为按照传统的观念,人死之后就要去见远古的老祖宗,如果老祖宗认不出自己的子孙,不让他认祖归宗。
在病人临终之前,家属必须要给他沐浴更衣。这实际上是给死者进行的第一次化妆整容。但是这样的的沐浴更衣,已经远远超出了服装本身的物质形式。比如:佤族在为去世的老人穿寿衣的时候,除了穿上死者平时所穿的衣服之外,还要在外面套上一件反过来穿的新衣服。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在民族传统的观念里,不能把死者平日所穿的旧衣服脱掉,这样方便死者的灵魂回来认识自己的身体;而他们把后来加上去的新衣服反过来穿,是为了让死者知道自己已经死了。衣服的正面和反面,和穿衣的单数和双数一样,是人们在生与死、阴与阳交接的人生"换届"中,举行的最后一次换装仪式。这种被称为"反饰"的习俗,是为了改变死者寿衣的穿着式样,使他的灵魂没有办法停留在阳间。同时也有通过反正颠倒来暗喻阴阳两界的意思,因为在人们的观念里,阴阳两界的人对事物的看法也是完全颠倒过来的。寿衣已经成为人们的灵魂观念中灵魂的一个代码了。
亲属给死者沐浴,一方面寄托了生者对死去的人的深深的孝敬之情,一方面也有和"寿衣"一样的象征意义。清洗尸体所用的水一般都是买来的,俗称为"买水"。它本身是一个可以单独存在的仪式,就是把"阳水"变成"阴水"的一个转换仪式。买水用的钱主要是阴钱:烧香、化纸、即纸钱。这种钱只有在阴间才有价值,只能由灵魂享用,而在人间的话只是废纸一叠。"买水"为死人沐浴的目的除了在于"用水洗去死者生前的罪恶,消除死者在生前所犯下的罪孽"外,主要是要让死者的灵魂知道,这不是在给活人沐浴,而是要让死者干干净净地到达阴间,被祖先所收容。
在对死者进行沐浴更衣之后,亲属要马上把尸体移到灵床上。同时还要采取一些仪式,把死者的灵魂也引到灵床上去。山东临沂一带的习俗,是用一块白布从梁上搭过来,再用一只白公鸡在病床上拖几下,顺着白布从梁上递到外间屋,在死者身边走上一圈,然后把公鸡杀死,这叫做"引魂"。
在江南的一些地方,如果死者生前做过屠夫,那么他临死之前,家里人要用一块大红布,把他的手包起来,伪装成被斩断的样子,据说这样做就可以避免在阴间被他宰杀的牲畜咬他的手。同时,家里人还要在死者的嘴里放上一枚铜钱,这叫做"含口钱"。在江浙一带的农村,还流行给死人烧纸锭、锡箔之类的信物,就是"烧落地纸"。
按照旧时的规矩,在沐浴更衣的仪式结束之后,还要举行饭含仪式。饭含是指在死者的口中放入米贝、玉贝和米饭之类的东西。这是为了不让死者张着空嘴、饿着肚子到阴间去受罪,而成为饿死鬼。
中国汉族土葬仪式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五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 火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可由殡仪馆拉运暂放。医院或亲属一般应在死者死亡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遗体。殡仪车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拉运。
第九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应实行火化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司法机关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在7日内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司法部门签发《强行火化通知书》,由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强行火化。
患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炎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处理后,立即予以火化,以确保公共安全。
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由殡仪馆火化。
第十条 在火化区范围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运尸证》,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运送尸体(包括婴幼儿尸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尸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在陵园、殡仪馆存放,也可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公墓或公益性公墓。
第十三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在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死亡的村民,但不得对外经营。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神职人员死亡后,应在同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安葬。
运送前款人员尸体土葬的,须到当地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
第十六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予以保留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镇街道、广场和居民区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和进行吊唁活动。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使用丧葬迷信用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第十九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应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殡葬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措施,开展文明服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财物。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火葬区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不火化或被强行火化的,原属机关、企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农村村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乡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乱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把人放在棺材里,把棺材埋在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