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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 殡葬改革,2021年殡改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8-21 03:4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墓地小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土葬有何补偿

土葬是没有补偿的,只有火化才有补偿土葬是不允许的,如退休人员死亡应发放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事业单位人员死后应当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国家提倡火葬(少数民族出外); 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火化地区,必须出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没有火化证明的不发给丧葬费按照相关规定,国家推行火葬,在实行火葬地区,没有火葬的职工,死亡后,是不能领取任何费用的,只有火葬才可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时候,要出示火化证以河南省为例: 一、深刻认识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政风和民风建设近年来,我省在殡葬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一些旧俗观念在群众中根深蒂固,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重殓厚葬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加重了群众负担; 少数党员、干部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墓穴,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急需加以整治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佛山陵园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全省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丧葬陋俗,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二、党员、干部要带头推行殡葬改革 (一)带头实行火葬在《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火葬区内,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对生前有火葬愿望和要求的,友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为广大群众树立良好榜样(二)带头生态安葬在火葬区,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化安葬,严禁骨灰装棺土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要带头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节地葬法,积极推进骨灰处理方式改革,保护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和土葬改革区的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处理要在公墓内或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积极推广和实施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三)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带头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在居民区、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 严禁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收敛钱财除特殊情况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要大力提倡和带头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教育和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要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殡葬改革,加强对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对他们在丧事活动中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能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河南下发《殡葬改革意见》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生态安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不可以,要求有火化证明文件 土葬是没有补偿的,只有火化才有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火化地区,必须出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没有火化证明的不发给丧葬费;

党员干部办丧事规定

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党员干部更要做好表率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干部婚丧喜庆怎么办

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树立和弘扬新风正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推动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属的婚礼、丧葬,以及考试升学、参军就业、长辈祝寿、子女满月、庆祝生日、盖房乔迁、调动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文明、自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一)带头实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禁止公开设宴、接受礼品礼金(二)禁止邀请戚(直系属、三代以内旁系属及近姻)以外人员参加婚宴、收受其礼品礼金,禁止参加戚以外人员的婚宴并送礼金(三)禁止明显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和规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四)严格控制婚丧用车数量,禁止使用豪华车队,禁止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卫生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请帖,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邀请上述单位或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接受礼金、礼品(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车参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九)禁止因袭讲排场比阔气等陈规陋习、挥霍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禁止分批次、多地点宴请,采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逃避监管(十一)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二)禁止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庆等事宜的,在办理10日前(含节假日),市管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人员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事后10日内,将所办理事项时间、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接受礼品、礼金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再作出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上述情况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事后5日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处分在办理婚庆、丧葬等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曝光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等,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第十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举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及时答复举报人市纪委举报电话: 12388,8781203,8781230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