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殡仪馆的建筑面积和功能要求有哪些
3.0.3 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3.0.4 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4 总平面设计
4.1 总平面布局
4.1.1 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
4.1.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殡仪区为中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规划,做到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车辆和人员的分流有序。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骨灰寄存区内宜设置祭悼场所。
5.行政办公用房朝向良好。
6.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小于35%。
7.有集中处理垃圾的场地。
8.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室外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朝阳陵园标准》(CJJ14)的规定。
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4.1.4 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做好交通组织。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 应设残疾人
为什么殡仪馆都建在远离市区的地方
一是大家都认为殡仪馆是个不吉利的地方,所以会尽量建在偏远的地方,二是在火化时会产生一些烟尘气味,所以也不宜建在闹市区。
殡仪馆与居民区的距离最少2公里以外,毕竟对传统的中国人民来说殡仪馆不是个吉利的地方,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与世界接轨,打破了不少老传统,封建迷信渐渐远去,太远太偏僻的话,也很不方便啊。
依据我国《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离居民区最少2公里以外的地方,且处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殡仪馆与居民区的距离最少2公里以外。 依据我国《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准则》(GB18081-2000)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限定,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离居民区最少2公里以外的地方,且处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殡仪馆选址的其他要求
1、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玉叶陵园
4、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扩展资料:
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设置于城镇中,是专业承办丧葬事宜的机构。殡仪馆下设殡葬咨询室、殡葬业务接洽处和火化车间(火葬场)等部门。殡仪馆为丧家提供接运尸体、提供悼念活动会场、火化、骨灰寄存等多项服务。
殡仪馆是一个公益性的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强化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完善公益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突出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
那是因为迷信的原因,因为说了人死了就会到阴间去,市区的阳气比较重不适合死人,,还有是因为活人的心里作祟所以一般都建在郊外
比较近的话,热卖比较害怕吧!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墓地选址离居民生活太近算不算违法行为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公墓不能兴建在居民聚集的地方。
但是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居住点距离墓地太近会显得很不合适,所以现在很多城市都会把殡仪馆和公墓搬离居民区,或者兴建公墓选址时就会远离居住地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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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殡仪馆需要办理那些手续,开殡仪馆的地点有那些规定!
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扩展资料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殡仪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交给派出所,叫他们处理
开殡仪馆的许可条件: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馆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殡仪馆审批资料: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开殡仪馆的地点有规定!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怎样开办殡仪馆
开殡仪馆的许可条件: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馆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殡仪馆审批资料: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最后要好好做事!~·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殡仪馆搬迁改造为何搁浅
尊敬的唐书记:
您好,2011年初看到新闻,备受瞩目的大连市殡仪馆搬迁改造工程将启动,按照“便民、利民、为民”现代化殡仪馆的要求,大连市加快推进市殡仪馆搬迁改造的选址规划、论证、设计、资金落实等前期工作,有序推进市殡仪馆搬迁进程可是近期有很多传言,据说要原地改造,众说纷纭。大连是一座美丽城市,又是一座国际化城市。但是每当登山游玩时有扫兴一面。就是大连山上散坟太多,有规划的选择一个远离居民区的殡仪馆新址对提升大连市西部区域形象都有更大的帮助。
随着西部立交桥的架起,红凌路叠翠山庄附近又形成了新的堵点,上班一族十分不便,殡仪馆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成因,而且现在新楼盘一个个崛起于红凌路,沿路现在都建成了小区,附近居民越来越多,已成为主干道的红绫路的交通压力越来越大。
从远期规划的角度看,希望能尽快落实 搬迁计划,将红绫路建设的更加美丽和畅通。
顺祝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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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离居民住房多远能建
殡仪馆与居民区的距离最少2公里以外。
依据我国《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离居民区最少2公里以外的地方,且处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这个没有规定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