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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殡葬改革,2021年殡改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8-21 10: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墓地小编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部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第二十条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关联资料: 关联案例共1部第二十三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十五条 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任何人不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对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者,应依法惩处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第二十九条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墓以外的,由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期将遗体迁入公墓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三十条 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执罚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是有的,这个是参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制定的每个地市还有对应的殡葬管理办法

中国汉族土葬仪式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五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清颐园公墓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第七条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第八条 火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可由殡仪馆拉运暂放医院或属一般应在死者死亡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遗体殡仪车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拉运第九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应实行火化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司法机关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在7日内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司法部门签发《强行火化通知书》,由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强行火化患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炎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处理后,立即予以火化,以确保公共安全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由殡仪馆火化第十条 在火化区范围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运尸证》,方可放行第十一条 运送尸体(包括婴幼儿尸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第十二条 尸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在陵园、殡仪馆存放,也可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公墓或公益性公墓第十三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在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死亡的村民,但不得对外经营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神职人员死亡后,应在同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安葬运送前款人员尸体土葬的,须到当地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第十六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予以保留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四章 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城镇街道、广场和居民区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和进行吊唁活动禁止在办理丧事中使用丧葬迷信用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第十九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第二十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应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第二十一条 殡葬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措施,开展文明服务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财物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火葬区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不火化或被强行火化的,原属机关、企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农村村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乡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乱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把人放在棺材里,把棺材埋在土里

乡镇民政办是否能成立殡葬服务中心

是可以的乡镇民政部门指乡镇民政所,也有的地方叫民政办公室等,它是中国地方基础政府下属机构,中国民政机构分为国家民政部、省、市(区)民政厅(局)、市(地)民政局、县(区)民政局、乡镇民政所  乡镇民政所负责本乡镇优抚、慈善、殡葬、社会救济、社会事务、婚姻登记、地名门牌、村级机构、民间组织等项事务处理以保障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可以

事业单位分类殡葬执法分到哪1类

你们单位应当是参公单位,会分到行政执法类,但是这其实不是说就高枕无忧了,1旦分类完成,就会对各类的单位进行改革,比如行政执法类的,要末把行政权利收回,单位人员变成事业单位人员,要末就是并入其它的行政机构 1.大力宣扬和贯彻国家及地方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制定全县殡葬管理发展计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3.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履行情况,查处乱埋乱葬等殡葬背法行动,对违背殡葬法律法规的行动做出处罚决定;4.负责对殡仪馆、公墓、墓地、丧葬用品店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监督、检查5.指点监督经营性公墓依法做好殡葬服务工作6.负责催促检查殡葬行业依法经营和展开服务,对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取消、收缴和处罚7.催促乡镇展开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提倡文明丧葬、绿色殡葬等文明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8.承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枝殡葬改革的八个试点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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