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殡葬改革法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搞殡葬改革,各地规定也不太一样,请问你是哪里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017年殡葬改革还搞吗
当然得搞了,殡葬改革是必须长期贯彻执行的政策,这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东西必须执行的。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哪些省市县地区正在推行殡葬强制火化政策?越详细越好。
中国四化建设与13亿人民关注的真正意义上的殡葬改革——逐步淘汰火化制度,尽快推行生态葬法息息相关。
同问。。。
土葬最新政策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此前的规定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三)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也进行了修改。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决定自明年1月起实施 废止的5件行政法规分别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土葬后还可以被强行挖起不?
如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着力宣传殡改政策,切实转变传统观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专栏、发放明白纸、标语口号、黑板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村广大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特别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殡改政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广大群众做出榜样,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殡改政策、自觉执行殡改政策的浓厚氛围。
二是加大殡改执法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殡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殡改督察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对殡改工作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对违反殡改政策的,及时有效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树立“丧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以优质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解决服务中存在的“生、冷、硬、顶、推”等不文明行为,形成着装整齐、挂牌服务、仪容端庄的规范行为。努力做到询问有回答声、误会有解释声、过失有道歉声、要求有答复声,使群众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切实感受到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服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服务程序上,尽力满足群众需要,接尸时间、行车路线、出丧送葬等方面做到准确及时等。
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仍然是核心内容。我认为重点有3项工作。第一,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就是乡风文明,这句话就与殡改有直接联系。如果乡村都乱埋乱葬还谈什么乡风文明?所以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与殡葬改革的必然联系要有机遇感和紧迫感,要从上到下提高重视程度,更要抓住机遇,力促殡葬改革。第二,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讲到的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都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各种经验,多方面地去探索骨灰处理的多样化,更好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外,又有了创新。比如延边就实行吹灰葬,用嘴把骨灰吹飞,意喻着升天,既满足了丧属对亲人的美好祝愿,又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环境。第三,要推动生态墓地建设。虽然我们提出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即不留骨灰,但在一个时期内,公墓还是要存在的。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把公墓建成生态型的。我提出过要把公墓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化、艺术性的,能把墓地建成公园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未来城市经营性墓地怎么一个建设方法,我们也要拿出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到农村公益性墓地,我们则要想办法尽可能规范和节约占地面积。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殡葬设施、提高技术含量,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准的殡葬从业队伍。
急问,人死后土葬已20天,现在县民政局非要强行起尸,进行火化?
有相应的规定.
一个是《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也就是说,大城市原则上应当实行火葬,但具体都由省级政府制定相应规定。
其二,确有例外。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宗)委(厅、局)、卫生厅(局):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如何理解和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二、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我们这里已经好多年没土葬了........
人死后葬了是不能动的 非要动就得选对日子
你好,我是法学系的,对于你的问题国家确实有这个规定,但像你这种情况我还没遇到过,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上来讲,民政局的要求是绝对不合理的,你可以和他们讲清楚道理,我认为民政局的那些人经过协商后是会妥协的,要是还无法解决那你就去找个律师,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他们的要求都不合理。你要知道,现在其实你有主动权,只要你坚持不放,他们也没办法。现在也不会有什么大公无私的官员,他们不会死缠着不放的。闹上法庭的话最坏就是交点钱。现在的舆论也不会让民政局作出什么违背天理的事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采纳我的答案吧。
他要火化你家老人,你就火化他一家子。
殡葬改革——你怎么看?
"l落叶归根“、“入土为安”这是生者对亡者心灵的最大抚慰。因为城市土地开发殆尽,国家政策是农村土地可以抵押贷款,所以政府就想到在死者身上打算盘?!欧美死者的墓地尚且都能保留在城市中;假若真的是为老百姓着想,土地要种粮,那也可以采用深埋办法,为何非要进殡仪馆折腾呢,闹得鸡犬不得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