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多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晋城市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资金申领办法 为积极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 凡晋城市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市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资金的(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申领均执行本办法二、申领和发放条件 (一)户籍在火化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分居住地区,实行火化,方可按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民发〔2011〕9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规定享受三项费用(二)户籍地在土葬改革区,但在火化区死亡的人员,均按火化区死亡人员对待,在实行火化后,其家属可申领三项费用(三)在外地就医、探或意外事故等死亡的,按规定应在当地火化,当地没有火化设施的,在就近火化或运回户籍地火化后,方可申领享受三项费用三、申领三项费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医疗单位、公安机关、社区(或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二)由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火化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外地就医死亡异地火化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病历,火化证明 外地就医死亡异地火化的,需提供异地就医病历,火化证明(三)由殡仪馆、公墓及村(居)委会出具的《骨灰存放证》(四)领取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领取的必须出具属签章后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四、领取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的三项费用,属财政供养的,由原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送交财政部门统一复核并按季核拔给原单位(二)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驻晋城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直接支付五、监管措施 全市各有关单位要确实加强和规范相关档案的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对三项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有冒领、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相关待遇的,要责令其退还冒领或骗取的资金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发放的,要及时予万安公墓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