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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殡葬改革,2021年殡改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8-25 13:0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墓地小编

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订婚,在法律上称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1、订婚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国,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对订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订婚,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订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够结婚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  2、“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订婚后,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黑政发(1985)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全市城乡均为火化区凡本市城乡居民、驻齐人员、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死亡后,均须实行火葬  第四条 尊重回族的丧葬习惯,允许建立回族墓地,但要加强管理,不准乱埋乱葬对愿意火葬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水源地、江堤、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允许建立的回族墓地外,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告,限期迁出或就地、移地深葬逾期不办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雇人平毁,其费用由丧主承担  在本规定颁布后于上述区域内埋坟设高静园公墓墓的,由丧主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禁止出售、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收缴其土地和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棺椁和丧葬迷信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火葬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严禁为土葬提供车辆和其他方便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销司机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国家职工(回族除外)和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当年不予优待和生活救济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对以暴力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30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齐政发〔1983〕13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