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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老兵安葬费多少钱,关于抗战老兵安葬费多少钱有什么说法

发布时间: 2021-10-04 06:1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小编

参加抗日老兵死后怎样补助

  目前对抗战老兵都是在世的补助,去世就没有了。
  死后给丧葬费,还有半年的钱
  丧葬费给多少钱?
  我公公是退休老兵,死后怎么给钱
  你要去问一下有关部门,具体的情况还是要去武装部了解情况。丧葬费要看当地的消费水平了
  谢谢
  在中国有一句话,人走茶凉

对有过功的抗战老兵有安葬费吗

  有
  请出示抗战证明,死亡证明
  找当地民政部门,如果不能证明的话鸟毛也没有。
  没有

建国前老兵丧葬费是多少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扩展资料: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
  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
  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
  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丧葬费
  不看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要看是退休还是离休。如果是离休那么丧葬费很高的。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扩展资料:
  标准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
  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丧葬费
  根据所有条例抚恤金和补贴报销的费用加起来,算算十万左右吧。够一个人少奋斗三五年了,十万虽不能让人享福但也能也能够做一些事情了。放心吧,少不了。 万佛华侨陵园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何必耍心机欺负人。
  希望你满意!提供以下: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当过兵的安葬费多少钱

  普通当过兵的,死亡安葬费没有补贴。
  只有老红军、老八路、49年10月1日前当兵的、及解放后参加过打仗的(抗美援朝、抗美援越、中印、珍宝岛、西沙、中越自卫反击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才另外有补贴。
  多少钱
  老红军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原工资标准四年的工资,补助安葬费两千元。
  老八路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原工资标准三年的工资,补助安葬费两千元。
  49年10月1日前当兵的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原工资标准两年的工资,补助安葬费两千元。
  解放后参加过打仗的(抗美援朝、抗美援越、中印、珍宝岛、西沙、中越自卫反击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原工资标准12个月的工资,补助安葬费两千元。
  有条毛

抗战老兵亡故有没有埋葬费

  朋友,60岁以上、享受农村养老金的老人亡故后有埋葬费。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的水平是700-1000元不等。建议您去当地乡镇政府的社保部门咨询。提交材料是老人身份证、派出所死亡证明、养老金存折,当然,把退伍证,享受当兵补助证明也带上在当地乡...
  有的

抗战老兵死后有什么待遇

  1抗战老兵现在每个月可领到300元的营养费,
  2,另外每年可领580元居家养老费。
  两笔钱均由民政发放,
  向街道或镇政府申请,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领钱。

抗日老兵去世享受那些葬补及其它政策补助

  最多一个月三四百的遗孀费。找民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