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民政局农村火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具体规定,不服可以起诉
如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着力宣传殡改政策,切实转变传统观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专栏、发放明白纸、标语口号、黑板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村广大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特别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殡改政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广大群众做出榜样,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殡改政策、自觉执行殡改政策的浓厚氛围。
二是加大殡改执法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殡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殡改督察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对殡改工作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对违反殡改政策的,及时有效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树立“丧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以优质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解决服务中存在的“生、冷、硬、顶、推”等不文明行为,形成着装整齐、挂牌服务、仪容端庄的规范行为。努力做到询问有回答声、误会有解释声、过失有道歉声、要求有答复声,使群众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切实感受到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服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服务程序上,尽力满足群众需要,接尸时间、行车路线、出丧送葬等方面做到准确及时等。
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仍然是核心内容。我认为重点有3项工作。第一,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就是乡风文明,这句话就与殡改有直接联系。如果乡村都乱埋乱葬还谈什么乡风文明?所以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与殡葬改革的必然联系要有机遇感和紧迫感,要从上到下提高重视程度,更要抓住机遇,力促殡葬改革。第二,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讲到的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都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各种经验,多方面地去探索骨灰处理的多样化,更好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外,又有了创新。比如延边就实行吹灰葬,用嘴把骨灰吹飞,意喻着升天,既满足了丧属对亲人的美好祝愿,又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环境。第三,要推动生态墓地建设。虽然我们提出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即不留骨灰,但在一个时期内,公墓还是要存在的。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把公墓建成生态型的。我提出过要把公墓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化、艺术性的,能把墓地建成公园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未来城市经营性墓地怎么一个建设方法,我们也要拿出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到农村公益性墓地,我们则要想办法尽可能规范和节约占地面积。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殡葬设施、提高技术含量,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准的殡葬从业队伍。
怎样加大殡葬服务政府扶持力度?
殡葬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特殊公共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政府应承担必要的投人责任。各地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 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人和稳定增长机制,在 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滨葬服务设施设备公共投入力度,形 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投入,积极 扶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推动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和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相关规划。
殡葬改革宣传语
1.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2.倡导文明殡葬,反对封建迷信,推进绿色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3.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4.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破除封建迷信丧葬习俗,树立文明办丧新风尚。 6.推行文明殡葬,构建和谐社会! 7.推进殡葬整治,造福子孙后代。 8.节约土地,禁止乱e68a84e799bee5baa631333335323462埋乱葬。 9.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法规! 10.禁止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坟墓! 11.殡葬改革,利国利民。 12.弘扬社会文明、倡导殡葬新风。 13.严禁毁田毁林毁路修坟建墓。 14.节约丧葬用地,给子孙留下一片净土。 15.禁止乱建坟墓,保护秀美山川! 16.禁止在“三沿五区”修建坟墓! 17.骨灰应存放在合法的公墓(骨灰堂)! 18. 禁止骨灰“二重葬”。 1.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2.倡导文明殡葬,反对封建迷信,推进绿色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3.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4.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破除封建迷信丧葬习俗,树立文明办丧新风尚。 6.推行文明殡葬,构建和谐社会! 7.推进殡葬整治,造福子孙后代。 8.节约土地,禁止乱埋乱葬。 9.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法规! 10.禁止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坟墓! 11.殡葬改革,利国利民。 12.弘扬社会文明、倡导殡葬新风。 13.严禁毁田毁林毁路修坟建墓。 14.节约丧葬用地,给子孙留下一片净土。 15.禁止乱建坟墓,保护秀美山川! 16.禁止在“三沿五区”修建坟墓! 17.骨灰应存放在合法的公墓(骨灰堂)! 18. 禁止骨灰“二重葬”。
殡葬改革是否有误区、几点建议供参考不作依据
老人家的思想观念哪是那么容易就转变的哦
对于那些不上交棺木就强行砸毁的行为深深的鄙视!!
本来殡葬改革是很好的一件事儿,现在弄的这样
改革也是需要时间的啊
说的很在理
现在农村实行起来真的太不人性了,就不能替老人家想想
民政对低保殡葬有优惠吗
川省21个市州、城市“三无”对象可以享受减免或报销基本丧葬费的优惠政策、183个县市区已开展惠民殡葬工作。该政策目前已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四川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已开展惠民殡葬工作。该政策目前已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可以享受减免或报销基本丧葬费的优惠政策。
所以说对于不同的地区,个人建议可以向当地民政咨询一下。
民政局对殡葬墓地收费有那些规定
这两年政府殡葬改革很快,政策密集出台,兄弟可到该省的民政网站或社会事务协会网站查询。比如现在重庆、辽宁、福建等地基础殡葬费是免除的。部分省份规定单墓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的,价格不超过3000元/穴,具体的价格由该省、市物价部门具体制定。希望能帮了你。望采纳哈。
殡葬业涵盖很多放面;有的需要有民政备案,发许可证,有的已放开,不需要备案;涉及遗体运输、冷藏、火化、骨灰各位存放,公墓安放必须经县上民政局批准,方可经营。其余殡葬服务不需要民政备案,如:花圈寿衣店,白事司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