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事业单位改革殡仪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怎么改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把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类、公益类、自收自支类,行政类转为机关,公益类保持事业单位编制不变,自收自支类转为企业。从你单位性质看是属于自收自支类的事业单位,估计会转为企业。但这次改革因为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所以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定,既会有一个新老划断的时间点,变为企业后,你们的事业编制不变,而新进人员则为企业编制。所以你不必担心编制会变。同为事业编制相对来说只要你找到有关系肯接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好办的,不过你要想调动的话还要抓紧,一旦开始改革后国家限制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难办了,越早越好。
有民政局或是殡仪馆聘请的临时工或合同工,也有属于事业编制的!还有些殡仪馆,是民政局外包的。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部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第二十条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关联资料: 关联案例共1部第二十三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十五条 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任何人不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对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者,应依法惩处。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第二十九条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墓以外的,由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期将遗体迁入公墓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三十条 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执罚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是有的,这个是参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制定的。每个地市还有对应的殡葬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丧葬补助金,有文件吗???
楼主好,据了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由各单位自行发放,政策解释在民政局优抚处。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的抚恤金是本人20个月退休工资,离休人员标准是40个月。丧葬费大约为600元。
版主啊,标题看清啦。是事业单位丧葬补助金,关于补发二十个月工资。
事业单位分类殡葬执法分到哪1类
你们单位应当是参公单位,会分到行政执法类,但是这其实不是说就高枕无忧了,1旦分类完成,就会对各类的单位进行改革,比如行政执法类的,要末把行政权利收回,单位人员变成事业单位人员,要末就是并入其它的行政机构
1.大力宣扬和贯彻国家及地方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制定全县殡葬管理发展计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3.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履行情况,查处乱埋乱葬等殡葬背法行动,对违背殡葬法律法规的行动做出处罚决定;4.负责对殡仪馆、公墓、墓地、丧葬用品店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监督、检查。5.指点监督经营性公墓依法做好殡葬服务工作。6.负责催促检查殡葬行业依法经营和展开服务,对非法生产、经营和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取消、收缴和处罚。7.催促乡镇展开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提倡文明丧葬、绿色殡葬等文明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8.承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事业单位土葬有安葬费吗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土葬可否享受抚恤金和丧葬费分地区和民族习俗而定。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土葬的,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除少数民族按民族丧葬习俗可以土葬的外,其余人员不能享受抚恤金和丧葬费;在没有实行火花的地区,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土葬有何补偿
土葬是没有补偿的,只有火化才有补偿。
土葬是不允许的,如退休人员死亡应发放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事业单位人员死后应当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国家提倡火葬(少数民族出外);
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火化地区,必须出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没有火化证明的不发给丧葬费。
按照相关规定,国家推行火葬,在实行火葬地区,没有火葬的职工,死亡后,是不能领取任何费用的,只有火葬才可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时候,要出示火化证。
扩展资料:
以河南省为例:
一、深刻认识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风政风和民风建设。
近年来,我省在殡葬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一些旧俗观念在群众中根深蒂固,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重殓厚葬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加重了群众负担;
少数党员、干部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墓穴,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急需加以整治。
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全省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丧葬陋俗,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推动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党员、干部要带头推行殡葬改革
(一)带头实行火葬。
在《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火葬区内,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对生前有火葬愿望和要求的,亲友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为广大群众树立良好榜样。
(二)带头生态安葬。
在火葬区,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化安葬,严禁骨灰装棺土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
要带头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节地葬法,积极推进骨灰处理方式改革,保护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和土葬改革区的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处理要在公墓内或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积极推广和实施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三)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
党员、干部要带头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在居民区、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
严禁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收敛钱财。
除特殊情况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
要大力提倡和带头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教育和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要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对他们在丧事活动中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能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河南下发《殡葬改革意见》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生态安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不可以,要求有火化证明文件
土葬是没有补偿的,只有火化才有补偿:
土葬是不允许的,如退休人员死亡应发放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事业单位人员死后应当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国家提倡火葬(少数民族出外);
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火化地区,必须出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没有火化证明的不发给丧葬费;
事业单位殡葬管理所改革方向
改革三大方向中,全国范围来看只有以路政、动物防疫为代表的6类事业组织机构完全符合条件,但也受限于人员数量,编制份额,财政实力等原因不能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显然差距更大,希望渺茫。
而殡葬部门大多数省份依托于民政管理机构下,国家暂时不予开放民间殡葬的许可证,由此,改为公益类事业组织的前景大有可能。个人估计公益一类希望最大。
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