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墓地推荐
北京墓地
 北京墓地 > 殡葬改革 >

民政部殡葬管理政策改革,2021年殡改民政部殡葬管理政策改革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05 13: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小编

中国哪一年政策规定不可以土葬?

  截止到2019年2月,我国还没有规定不可以土葬,全部改为火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
  1、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3、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扩展资料:
  推行火葬的原因:
  解放前,中央领导就决定简化丧葬仪式,大力推行火葬,151位主要领导都在火葬倡议书上签字,死后采用火葬(也有破例的,比如许世友)。在当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
  
  1、破除迷信,反封建
  
  2、节约丧葬成本
  
  3、防止瘟疫
  
  4、随着中国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土地尤其是耕地愈发稀缺,逐渐成为禁止土葬的最主要原因。
  但是在1985年国务院公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之前,推行火葬的工作并不顺利,尤其是在农村,不少地区不具备建立火葬厂的条件,不少农民都是先火葬,然后再入棺土葬,非但没有节约成本,反而有些劳民伤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我是来看评论的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定不可以土葬,全部改为火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
  1、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关于国家对公墓的要求和规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各省有不同规定,主要看你是哪个省的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的清理整顿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内部管理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年检制度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选址及内部规划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宏观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局农村火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具体规定,不服可以起诉

国家是否出台了殡葬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殡葬法》。现在只有民政部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指导殡葬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
  (一)受理殡葬服务单位设立、开业、年度验审、变更、扩大占地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殡葬管理处;受理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殡葬管理处。
  (二)审批辖区内的殡仪馆遗体延期火化和限期火化的申请;审批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申请;审批公墓、骨灰堂超比例使用维护费的申请。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殡葬改革、殡葬管理和辖区所属殡葬服务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理。
  (四)对辖区内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的(华侨公墓、回民公墓除外),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五)对辖区内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出本市的,未经批准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好象各个省市地级的通告不一样 具体的你可以上当地民政部门网站查询下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殡葬法》。殡葬立法需要一个过程,估计需要五到八年时间;现在只有民政部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指导殡葬工作,因为条例是一个粗矿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给殡葬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也阻碍了殡葬工作的深化和发展。目前国家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努力,殡葬法规的讨论稿已起草,正在征求社会人士和相关专家讨论完善,再报全国人大通过。力争早日出台,试实行《殡葬法》。

殡葬管理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殡葬管理条例》分为总则、殡葬管理、丧事管理、殡葬管理、罚则、附则共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更多内容请打开链接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sw/201304/20130400451385.shtml

民政局殡葬管理划入什么类别事业单位改革

  公益一类,殡葬、婚姻登记这种单位何时都不会过时,安心待着就可以了,就是单位名字听起来不太好。
  
  我们县殡葬管理所是事业全供单位
  
  属于社会事务——行政服务类

民政部关于殡葬改革问题, 是不是民政部有文件说2013年1月1号开始火葬或者土葬任人选择

  为了老人意愿,人死入土为安,不能火 葬,这个问题民政部有何规定
  
  从2013年1月1日起,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取开始执行。1消强制性规定,掘坟,平坟。2土葬区实行自由自愿的原则。3火葬区如果实行土葬,由民政部门限期责令整改,但参照第1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