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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宣传文件,2021年殡改殡葬改革宣传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16 06: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小编

《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0》资料?

  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0)
  
  
  3月31日,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殡葬绿皮书》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0)》。报告内容摘要如下: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推行绿色殡葬和殡葬服务标准化是2010年我国殡葬改革的三大重点内容
  
  《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0)》指出,2009年,我国殡葬事业化挑战为机遇,科学发展迈出新步伐,公墓管理实现新突破,平安清明取得新成就,行风建设有了新举措,绿色殡葬取得新进展,人才培养迈上新台阶。同时也存在着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基本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适应、市场化服务不规范、用品销售市场监管不健全等问题。2010年,殡葬事业将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下,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契机,在建立殡葬基本服务补贴制度、完善依法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加大政府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建设的投入、加快殡葬服务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技能人才培养、巩固公墓清理整顿和行风建设成果等方面取得新发展。
  
  报告强调,2010年,我国殡葬业要在以下三大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有所突破:
  
  第一,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大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力度。2010年,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是全国殡葬改革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各地应当把制定和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作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工作重点。原因在于:一是实施殡葬惠民政策是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迫切愿望。长期以来,我国只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丧葬费补贴,广大农民和无单位人员不享有这一待遇。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必须加以改革。同时,随着殡葬服务费用的增长,困难群众的丧葬费用负担加重,迫切需要予以必要的减免。第二,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是2010年各级政府工作的大局,中央和地方政府将在事关民生的领域加大投入。以此为契机,把惠民殡葬政策列入当地的“民生工程”,摆上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既丰富了保障民生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为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提供了财力保证。第三,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因此,为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使更多的民众得到政策的实惠,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殡葬基本服务政府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地探索政府为辖区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买单的相关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第二,大力推行绿色安葬方式。在土葬区,要大力推广安徽省土葬改革的经验,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将土葬改革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大土葬改革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占用耕地,着力治理乱埋乱葬现象,确保土葬改革健康有序推进。在农村火化区,要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治理“装棺二次葬”。推行花葬、树葬、草坪葬、壁葬、海葬等绿色葬法,是世界性的殡葬改革发展方向,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由传统墓葬向花葬、树葬、草坪葬、壁葬等环保葬法转变。在我国,上述新葬法还不为人们所接受,处在试验推介阶段。2010年,要研究制定倡导、鼓励、扶持新葬法的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地推广花葬、树葬、草坪葬、壁葬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新葬法。
  
  第三,探索建立标准宣传贯彻监督机制。殡葬行业是高科技含行业,必须有相应的标准化体系来规范和制约。目前,我国殡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处在起步阶段。总体情况是:标准的制定取得了较大进展,标准的实施进展缓慢,标准的宣传贯彻监督机制尚未建立。由此造成殡葬行业执行标准不力甚至有标准不执行的情况比较普遍,直接制约了殡葬行业的科技进步。2010年,要着重就建立殡葬技术标准宣传贯彻监督机制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建立这一机制的对策建议,为建立殡葬行业标准宣贯监督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我国殡葬专业教育培训 促进从业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绿皮书指出,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殡仪服务单位3754个,其中殡仪馆1692个,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墓1209个,殡葬管理单位853个,职工总数达7万多人。随着我国殡仪服务市场的放开,民政系统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殡仪服务以及殡葬用品生产、销售的人员必然逐步增多,殡葬从业人员队伍还将继续壮大。
  
  目前我国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等4所民政类高职院校和江西、福建、河南、辽宁省中等专业学校开设“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2008年开始,民政部原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与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联合举办成人教育性质的“殡葬管理和服务”专业证书班,具体分为行政管理、殡仪服务、墓地管理三个专业方向。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设置了不同的课程。通过两年的学习,学员将掌握基本的管理理论、相关法律知识、殡葬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学员的工作能力、创新能力、服务水平和应急管理水平都将有所提高,并获得系统内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
  
  绿皮书还指出,加强殡葬人力资源建设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殡葬从业者主动适应社会,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需要。近年来,通过开展殡葬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实施殡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殡葬人力资源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殡葬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殡葬技能人才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健全。
  
  公墓建设管理的四大新生长点
  
  绿皮书指出,针对目前存在的“公墓价格过高”、“选择方式单一”等问题,通过采取扩大公益性骨灰寄存服务供给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群众安葬需求,更好地解决群众“死有所葬”问题,进一步维护和改善民生。通过增加政府公共投入,新建和改建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扩大公共服务保障范围,采取低价或政府补贴的方式满足群众基本的安葬需求,积极对城乡困难群众给予费用减免。对骨灰寄存、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安葬方式要给予政策支持和鼓励。通过宣传发动、费用奖补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群众自愿选择节地葬法,降低占地式公墓的安葬比例。
  
  此外,绿皮书还指出我国公墓管理未来发展的四大新生长点:
  
  第一,减少占地式发展方式。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预示着公墓的发展应当从单纯依靠土地消耗、资源消耗的增长方式向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的增长方式转化,达到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存量,延长开发周期的目的。公墓单位要积极应对和化解“死墓危机”,一方面做好护墓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因公墓单位破产倒闭引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必须从提供各类节地葬式上寻找出路,积极探索公墓循环使用途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二,体现人文关怀色彩。公墓作为重要的殡葬服务场所,其所提供的服务不仅要满足骨灰安葬方面的需要,更要满足人们精神心理方面的需要。公墓单位要从树立人文意识入手,积极传播现代殡葬文化,充分发掘尊重生命价值、传承民族精神的内涵,实现公墓独特的纪念、追思、教育等外延功能。
  
  第三,展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公墓单位应以绿色环保为理念,以慎终追远为导向,引导群众改革丧葬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使由浪费资源、劣化环境的传统公墓向节约资源、优化环境的现代公墓过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创立新型公墓形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建立立体公墓、生态公墓、循环再生公墓、虚拟公墓、空间公墓、基因公墓等新型态公墓,不断开发和拓展公墓祭扫、纪念和传承的多元功能,不断引领和满足社会需求。
  
  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推行绿色生态殡葬
  
  绿皮书指出,清明节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级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殡葬服务单位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探索实践,进一步完善清明节各项工作机制,积极创新思路和方法,规范殡葬公共服务,强化行业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更好地维护和发展群众合法殡葬权益,使清明节成为促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建设文明平安的清明节,就要关注以下几各方面的问题:
  
  第一,继续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引导。革除殡葬陋习、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非朝夕之功,需要各地各部门长期的共同努力。今后还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并通过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对生态、环保、文明、节俭的葬式葬法和祭扫方式进行总结和推广,不断探索文明的祭扫方式,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愚昧落后的祭扫习俗。
  
  第二,努力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以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健全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基本殡葬服务公共属性,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投入,力争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公共产品,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同时积极争取将基层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国家专项建设规划,先行对殡葬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省份加大扶持力度,逐步扩大资助覆盖范围,完善殡葬服务网络,不断满足群众清明祭扫和其他殡葬服务需求。
  
  第三,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收费问题。清明节期间暴露出的殡葬改革不到位、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问题,是困扰殡葬事业发展和殡葬改革进程的长期性问题。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殡葬行风建设,通过开展“殡仪优质服务月”等活动,将清理殡葬服务价格作为突破口点,全面开展殡葬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对收费项目不合理、服务内容不明确、服务用品价格虚高等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治丧难、治丧贵的问题。
  
  第四,创新绿色生态殡葬实现途径。鉴于植树节与清明节在时间上前后相继,在内涵上相互关联,可以考虑将植树节与清明节结合起来,将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使植树与清明联姻,将植树节日活动合理延伸并与清明节日活动内容达到高度统一,通过广泛宣传和大量推出树葬、植树祭扫等生态文明殡葬方式,实现祭扫、踏青、植树有机结合,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真正打造绿色、人文、和谐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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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关联资料: 部委规章共1部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第二十条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关联资料: 关联案例共1部第二十三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十五条 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任何人不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对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者,应依法惩处。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第二十九条 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墓以外的,由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期将遗体迁入公墓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三十条 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十三条 罚没收入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执罚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是有的,这个是参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制定的。每个地市还有对应的殡葬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殡葬管理办法细则

  1999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和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和乌鲁木齐县大湾乡、二工乡、地窝堡乡、七道湾乡、四十户乡、六十户乡、青格达湖乡和安宁渠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南山矿区和乌鲁木齐县的其他乡、镇暂定为允许土葬的地区。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的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物价、建设、卫生、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享受丧葬待遇的,死者生前单位凭遗体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死者生前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化。 正常死亡的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 无名遗体和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 凡应火化的遗体,殡仪服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 倡导以深埋、播撒、存放和以树代墓等多种方式安置骨灰,鼓励不保留骨灰。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撒入人畜饮用的水源中。 第十二条 在骨灰堂寄存骨灰超过10年的,增收寄存费,具体收费标准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三条 土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 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葬在公墓。 土葬区应分别建立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汉族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禁止乱埋乱葬,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土葬区不得为火葬区应该火葬的死亡者提供土葬墓穴。 禁止为未死亡者建造土葬坟墓。 第十六条 建设公墓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内建造墓地。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外,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建设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限期迁出或者平毁。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殡葬用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8平方米;埋葬骨灰,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占用墓地,坟主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迁葬,逾期不迁的或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凡应迁葬的坟墓,必须迁往公墓或者将遗骨火化。 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或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因城市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统一规划和管理,按规定绿化、美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公墓设施,不得在公墓或者通往墓区的道路两旁挖砂取土,倾倒积雪、垃圾。 第四章 丧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经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经市殡葬管理处核准后,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建设为农村村民服务的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殡葬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现有墓地,一律封闭,不得继续埋尸建坟。 第二十三条 公墓由市殡葬管理处管理;土葬区内的公益性墓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禁止在丧葬活动中沿街抛撒纸钱。 第二十五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保护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污染。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方便群众,实行文明、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家属。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社会公共墓地和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殡仪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殡葬专用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后,方可经营。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经营殡葬专用品的管理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三十条 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的,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三十一条 殡仪服务单位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殡葬专用品的,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损坏殡葬设施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仪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回索要、收受的财物,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觉得答案可以的,麻烦采纳下(*^__^*) 嘻嘻……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采取哪些措施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关于旧丧葬习俗的文件有什么?

  彝族的丧葬,古代实行火葬,明清后斩改为土葬,夭折者有树葬、路葬、弃葬等葬法,老人死后有“接气”、“报丧”、“吊丧”、“献药”、“祭奠”、“指路”、“招魂”、“起灵”、“献水”、“制祖灵”等仪式。 接气是指老人弥留之际,子女要守着老人,在老人快要“落气”时,子女要用一只大公鸡对口“接气”,也有的由长子对着老人的口哈气,以示“接气”。接气后表示老人已去世。彝族的报丧方法是鸣枪或鸣炮,村人听到枪声,便会主动前来帮忙。 “告丧”是向死者的后家告之死者去世的消息,告丧人到后家后,先在后家堂屋里磕头,告之丧讯,主人招呼报丧人坐定,另设一空坐位,意为亡者灵魂就坐,接着捉一鸡让报丧人用左手杀死后切成块煮,鸡头、鸡翅、鸡腿用一根筷子串起挂在门框上,吃过饭后由直系亲属拉一只羊,请一班乐师和亲友杠着魂幡孝旗,敲锣打鼓,吹响长号、唢呐,前去吊丧。 “打断气羊”彝语叫“哥则曲”,意为断气的伴,是在老人亡故后,丧家拉来一只绵羊,抱在死者头上绕九圈后,用木棍把羊打死,把羊头对着死者的头放在一起,长者念祭词“你死了,你的魂要到祖先的魂那里生活你带走这只绵羊,作为你的财产,拿去给祖灵作见面礼”,念毕之后,杀羊烧肉祭死者亡灵。 “献药”,就是由毕摩依死者生前所患之病配成药剂,在灵位前架一竹槽,死者家属跪在灵位前用一小勺,一面由毕摩育《献药经》,一边将药汁注入竹槽中流出,意为给死者喂药,认为亡灵即可病愈。 “指路”是彝族送葬仪式上为亡灵指明通往祖地道路的祭祀活动,指路时灵柩放在树枝插成的望乡台之前。孝子跪两旁,毕摩念《指路经》边向致祭亲友身上撒米粒。诵毕,由死者的女婿或后家跪在弓箭处,将所备之箭向前方直射。由毕摩拿一只新笔,蘸着雄鸡冠上的血,用一个面镜照着纸扎的金童玉女,点画耳目口鼻之窍孔,然后便开始发柩,或火葬或土葬。 “火葬”,火葬时,要在预先选好的火葬地点挖一个坑,上放备好的白柴,烧男尸时堆9层柴,烧女尸时堆7层柴。子女亲友器灵一阵后,将尸体抬上柴堆。尸体的头向北方,男尸面向东方,女尸面向西方,点火焚化。火化后把尸灰捡起撒在山头竹林间,用卵石把火化地点围上一圈。最后由毕摩用红绿线系山竹根一节,及绵羊毛少许,盛入一个小布袋内,装入用竹子编成的小篾箩内制作为祖灵祭祀供奉在家中,整个丧葬程序便结束了。
  
  
  
  
  
  去当地的民政部门问问,朋友

十八大后中央国务院对殡葬改革公墓建设有什么规定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如何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 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 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 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 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 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