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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改革最终结果,2021年殡改农村殡葬改革最终结果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10 09:4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小编

中国农村的殡葬改革怎么那么难推进

  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由于传统丧葬旧俗根深蒂固;
  二是在我国农村地区,相关设施建设没跟上,缺乏集中举办丧事的正规的殡葬场所;
  三是推进殡葬改革的工作未受到一些地方相关部门的重视。
  
  那这要追溯到中国五千年的封建历史 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
  
  习惯是很难改变的

中国是在几几年实行强制火化的??以前农村人死后``好象还可以不用去火化直接就土葬··

  早在1986年,北京市就率先实行强制火葬政策(汉族)。时至今日,殡葬改革已开展至全国,骨灰盒几乎是现今每一个中国人的最终归宿。与土葬相比,火葬的确有不少优胜之处,既能有效防止病毒传播,更能节省大量土地。但在中华数千年的文化中,为何一直都是以土葬为主,火葬在史书中甚至鲜有提及。祖先的智慧是不容忽视的,现代所谓的科学与数千年的智慧沉淀相比,无异于管中窥豹。
  
  在山东农村。如果坚持土葬需要交纳几千元的费用。而且一般都是埋在自己家的承包地。所以基本上也没人怎么管的。

中央国务院有没有规定农村居民死亡后遗体必须火化?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农村死人不要求火化了吗

  我们那里从来没有 ,都是入土为安的
  
  这要看地区,不过一般都是火化
  
  殡葬改革是改变农村传统习俗的一个重要方面,不管怎么说,由土葬改为火葬本身就是一个进步,至于殡葬改革的不彻底性,会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改变的。
  
  入土为安
  
  是呀

农村殡葬改革,火化补贴1万元,为啥农民还不愿意?

  一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土葬在我国已经实行几年前了,农民都想人去世后能完整入棺,顺利下葬,这样才能求个圆满。结果突然要实行火葬,很多农村人普遍接受不了。
  二是现在推广的树葬、花葬等生态殡葬方式通常不留骨灰、不留碑、不留名,这对于讲究认祖归宗的农村人来说,比较难以接受。
  三是部分地区强制推行火葬。农民只能在火葬之后继续实行土葬,把骨灰盒埋入地下,火葬增加环境污染,还增加了农民经济负担;土葬因无固定的农村墓地,农民随地埋葬,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还因无规则土葬造成坟头遍布农田,对机械耕作造成更大的困难。
  以上就是几个关于农民不愿意实行火葬的原因,虽然有一定的补贴,但是短时间内很多农民的思想观念短时间内难以转变
  
  二千多年来封建迷信思想太严重了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农村殡葬改革,试行火化,为什么后来又换回棺木土葬

  农村可能不太接受火化,城市是因为没有土地去放置太多棺木,所以推行火化,农村山多自然国家也就默许了
  
  
  
  搜一下:农村殡葬改革,试行火化,为什么后来又换回棺木土葬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局农村火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具体规定,不服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