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实行殡葬的吗?
2012年修正的殡葬管理条例已经不再强制火葬,但是是否火葬要根据各省的规定而定。该条例第4 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殡葬制度是国家规定的全国都一样
还是土葬最符合自然规律!
现在农村在实行殡葬改革。可能没有普遍实行。但是 实行改革的地区强制殡葬 肯定是不合法的
合法,怎么也要处理下啊
农村殡葬改革,试行火化,为什么后来又换回棺木土葬
农村可能不太接受火化,城市是因为没有土地去放置太多棺木,所以推行火化,农村山多自然国家也就默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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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葬风俗何时才能真的杜绝?
土葬是将尸体装入棺材挖坑埋人地下的一种丧葬形式,也是自灵魂观念产生以后沿续时间最长、礼俗最为繁杂、流传最为广泛、使用民族较多的一种传统葬法。考古发掘的材料证实,我国土葬最早开始于北京山顶洞人,他们在自己居住的山洞深处,用土覆盖死者的尸体;到距今7000到5000年的仰韶文化遗址中,2000多座墓葬中土坑葬已占绝大多数;到4000年前,无论是黄河流域、长江流域,还是远离黄河、长江东北、东南沿海等地都已采用了土葬。
就土葬使用的民族来说,除汉族以外还有壮族、傣族、布伦族、苗族、瑶族、藏族等10多个民族,在目前我国的56个民族中使用土葬的民族达40多个,其中汉族、彝族、布朗族、拉祜族、纳西族等以土葬、火葬并用;门巴族以土葬、火葬、水葬并用;裕固族以土葬、火葬、天葬并用;藏族以土葬、火葬、天葬、水葬并用。从古至今,土葬是使用民族最多的一种葬法,时至今日仍有10个民族有土葬传统,国家对其土葬传统予以尊重,不强迫他们实行火葬。
就封建社会汉族土葬的具体方法来说,大致有以下三种形式:1、最简单的方式是把尸体直接埋入土坑中,或埋前用草席等略作包裹,这是历代极度贫困者或刑徒的安葬方法;2、最为普遍的方式是把尸体装人棺材里,将灵柩埋人土坑中,这种方法为占人口最多的平民使用;3、最为复杂与豪华的方法是尸体装入棺材后,棺外有椁,甚至有几层棺、椁,然后把装尸的棺、椁放置于土坑或砖室、石室之中,这种既复杂又费钱占地的安葬方法,只有帝王、贵族、官宦和富有之家才有条件使用。
土葬习俗的形成,同人们的观念有着密切关系。他们认为死者人土是人的必然归宿,《周礼》中说“众生必死,死必归土”,《韩待外传》中说“人死曰鬼,鬼者归也,精气归于天,肉归于地。”《礼运》也说:“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以上可以看出,古人认为人死后形体埋人地下,脱离形体的灵魂才可以归于天。土葬与鬼魂观念有密切联系,从旧石器时代一直到现代,人们在埋葬死者时,都要为之随葬大量的物品,包括各种用具二食物、装饰品等,目的是让死者的灵魂在另一个世界生活得更好
土葬的礼仪繁琐复杂这是其重要特征之一。远古时期人们的丧葬极为简单,不立坟墓,也没有礼仪和祭祀,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适应统治阶级和礼教思想的需要,丧葬方式日益繁杂;迷信观念日益浓厚,在世界上形成了独特的隆丧厚葬的土葬礼仪。要求“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棺椁必重,衣食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以及“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这种传统的丧葬观念至今对人们仍有一定的影响,成为推行殡葬改革的一大心理和思想障碍。
我国多数民族尤其是汉族重视土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同居住的自然环境有关。我国中原的广大地区,土地肥沃,农业文明悠久,百姓世代以农为主,视土地为生命之本(有地则生,无地则死),他们认为人死后埋于土中,是灵魂得以安息的最好办法,所谓“人土为安”成为汉人的信念,影响至深。
2、土葬符合汉族人民的生活习惯以及慎终追远的伦理情感。“生命是从泥土中来,再回泥土中去”这个观念根深蒂固。汉族崇尚黄色,历代帝王以黄作为显贵之色,黄色实为土色,在阴阳五行中,“土”居于中位,是最稳定、最可靠的基础,因此土葬符合汉人的生活习俗和传统观念。
3、土葬对封建制度而言,土葬最能表现阶级和等级的差别。只有土葬才能长久地保存死者生前的权势和地位,如雄伟的墓体,各种墓碑、石人、石兽及其它附属建筑。只有土葬才能经常在墓前进行各种象征性的活动,表示生者对死者的追悼之情,又显示了豪华的排场和满足宗法政治的需要。
没人想落土为安就可以杜绝了
哪些省市县地区正在推行殡葬强制火化政策?越详细越好。
中国四化建设与13亿人民关注的真正意义上的殡葬改革——逐步淘汰火化制度,尽快推行生态葬法息息相关。
同问。。。
土葬怎样处罚,金额多少?(依据哪条?哪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知,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土葬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强制火化时,死者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派人到场协助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公道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内建造坟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进行工作。
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容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第六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另外,如果广告内容违法,可能涉嫌刑事责任,比如办理假证、出售走私物品等等。
安徽省桐城市殡葬改革有什么新改革
现在社会上传言满天飞 各个版本都有 农村的很多老人也都人心惶惶 希望民政部门出台执行细则 有几个疑问估计也是大家都关心的 为了避免新政策的执行和矛盾激化 希望民政部门给与答复:
1 已经在山上存放三年 准备今年下葬的怎么处理?按风俗是立冬以后下葬 按目前传言规定 六月一号实行殡葬改革 那些已经去世的等着下葬的是否适用于本次殡葬改革。这困怕也是这次改革最困难的一个问题 希望相关领导以大智慧处理
2 安庆市出台的 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张第二条 桐城市部分边远乡村经批准可暂不实行火葬 具体指那些乡村?
3对于安庆市民政局答复网友的 对于厝基问题,近期经过协商,在考虑民俗的前提下,现存放的厝基可以于今年年底前妥善处理,愿意火化的比照《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对产生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费。是否适用于桐城
改革势在必行 过程应该有一个缓冲 贸然一刀切显然是和创建和谐社会相悖的 杜绝谣言 从政府部门做起 透明施政 乃百姓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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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太和县倪邱镇殡葬改革是怎么改的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类型: 规章
颁布: 安徽省政府
日期: 1994年02月25日
(省政府令第53号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
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条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荒山瘠地,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土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县可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村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遗体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1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土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工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
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8月11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你好!
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