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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重点是火化吗,2021年殡改殡葬改革重点是火化吗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12 05: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小编

中国一定要殡葬改革吗?

  俄方
  
  最重要的是能够为国家创收啊,火化业也是有一条产业链的嘛,能够让不少有关系的人通过关系快速致富的。
  
  节省占地空间。
  
  几千年的民风,不是说改就改……
  
  节省土地啊 中国人口太多 农耕用地紧张 但殡葬花费还是非常高 这一点没有改革

中国国法里面火葬是推广还是强制性?

  美国也在鼓励火葬啊,只不过由于美国人口情况没有中国那么严重,所以对于墓地需求不算迫切,加上思维不守旧,使用了很多其他环保殡葬方式,美国本身就没有对火葬进行强制规定
  
  基本信息
  折叠国务院令
  第6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1月9日
  折叠修改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折叠编辑本段管理条例
  折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只有校考成绩
  
  我觉得要自愿比较人性化

中国对火化重视吗

  新中国推行土改火,原因之一即反对封建迷信。在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首次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就将"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上日程。但事实上土葬火葬自有文化渊源。
  严格的火葬制度,通常是不会允许将骨灰再次埋入坟墓的。但是各级政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更重视火化率,对骨灰的后期处理并没有严格管理。在很多地方,通常火葬变成了火化的代名词,火化之后继续土葬。
  
  为了防止青山白化,要求实行火葬,这是好事。但现在的情况是火化了还要土葬,经费不但没节省还要加大;坟墓还是建,可能有些区块不能建了,但农村到处都可见大兴建坟的,大有越建越好的趋势。
  纳闷呢:难道实行火化就是为了养个火葬场?难道防止青山白化还有城里城外的区别?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幕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洲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跗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重视吧,火化污染空气。
  
  一朝天子一朝臣
  
  中国对火化是很重视的。但是,在管理上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啊!比如:火化需要建设火葬场,而这种现实中的火葬场,管理不善,造成对环境的污染较严重;还有搞各种仪式收钱不合理,引起百姓不满之处甚多;再就是火化之后,安葬骨灰盒需要墓地,不仅占地面积不断在扩大,而且,给百姓带来的由于买墓地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了。。。种种弊病值得深思与改进的!
  所以,目前,大力提倡海葬啊!

中央国务院有没有规定农村居民死亡后遗体必须火化?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人死后为什么要火化?是国家强制的吗?

  “火化”属一种殡葬改革,在具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属强制性规定。
  
  携带方便
  
  不是国家强制的!有一些 信仰或的民族认为这样可以得到火神的眷恋!人的灵魂可以到天堂
  
  不是大家想的是国家强制

农村殡葬改革,试行火化,为什么后来又换回棺木土葬

  农村可能不太接受火化,城市是因为没有土地去放置太多棺木,所以推行火化,农村山多自然国家也就默许了
  
  
  
  搜一下:农村殡葬改革,试行火化,为什么后来又换回棺木土葬

国家对尸体火化有强行规定吗?属于地方法规吗?想求具体出处。谢谢。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衽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3,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允许土殡葬管理工作。
  4,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5,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为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发行殡仪、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张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张建设规划。
  6,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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