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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泽乡殡葬改革,2021年殡改德泽乡殡葬改革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15 05: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小编

乡镇民政办是否能成立殡葬服务中心

  是可以的。
  乡镇民政部门指乡镇民政所,也有的地方叫民政办公室等,它是中国地方基础政府下属机构,中国民政机构分为国家民政部、省、市(区)民政厅(局)、市(地)民政局、县(区)民政局、乡镇民政所。
  乡镇民政所负责本乡镇优抚、慈善、殡葬、社会救济、社会事务、婚姻登记、地名门牌、村级机构、民间组织等项事务处理。以保障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可以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农村有实行殡葬的吗?

  2012年修正的殡葬管理条例已经不再强制火葬,但是是否火葬要根据各省的规定而定。该条例第4 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殡葬制度是国家规定的全国都一样
  
  还是土葬最符合自然规律!
  
  现在农村在实行殡葬改革。可能没有普遍实行。但是 实行改革的地区强制殡葬 肯定是不合法的
  
  合法,怎么也要处理下啊

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安徽安庆市农村何时实施殡葬改革

  日前,安庆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推进安庆市殡葬改革有关具体问题,要求各县(区)从七个方面扎实推进殡葬改革。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一、是市、县、乡、村各级要层层宣传发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二、是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和特殊人群外,一律实行遗体火化,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要率先垂范,必须带头执行改革政策,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问责。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三、是各县(市)要加强殡仪馆的硬件、软件建设,确保必要的设备、车辆等尽快配置到位。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四、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立即通知殡仪馆和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将遗体运至殡仪馆。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五、是各县(市)要加快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对五保户等特殊群体,要实行免费火化和安葬,免费提供墓地。对部分地区传统的厝柩问题,要抓紧妥善处置。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六、是从4月1日起,以城区为重点,正式启动“活人墓”清理工作,实行“一周一报告”。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七、是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推进殡葬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具体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全力以赴抓好督查指导。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管好自己的人”。
  实安庆市殡葬改革措施
  据了解,为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自本月起,市民政局将落实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措施。重点完成殡仪馆的火化等殡葬设备的更新、改造、升级,提升殡仪馆的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服务保障能力能满足全面启动殡葬改革的实际需要;同时按照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完成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定点、报批工作,确保本月底开工建设并按照要求尽快投入使用。
  在杜绝新增乱埋乱葬的同时,安庆市将重点抓好城市城镇周边、工矿企业附近、铁路公路沿线等可视范围内乱埋乱葬的治理,全面清理整治乱占耕地、林地和建造“活人墓”等违法行为,整治丧葬用品市场,切实规范殡葬管理秩序。
  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全市将正式启动实施殡葬改革,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同时开展为期半年的殡葬专项执法活动。围绕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加大殡葬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安庆市殡葬改革
  坚决杜绝乱埋乱葬
  启动殡葬改革,安庆市首先将通过殡葬惠民政策的引导,全面推进遗体火化。力争用2-3年时间将现有的殡仪馆转为非营利性的火化公共福利机构,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殡仪馆的火化保障能力。加大殡葬执法纠查力度,杜绝火化区内的土葬现象。全面实施殡葬惠民政策,至今年底将全市平均火化率提高到50%,到2015年力争达到70%,到2016年达到80%。
  同时加强并规范公墓建设,坚决杜绝乱埋乱葬。严格控制经营性墓地面积和墓穴面积,加强对城镇经营性公墓入墓情况和价格的监管,实现城镇骨灰入墓率达到90%以上。合理规范公益性墓地规模,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用三年时间实现骨灰入葬公益性墓地达到80%以上。加强执法纠察,开展“青山白化”整治,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基本实现公墓墓地以外无新建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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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太和县倪邱镇殡葬改革是怎么改的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类型: 规章
  颁布: 安徽省政府
  日期: 1994年02月25日
  
  (省政府令第53号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
  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条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荒山瘠地,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土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县可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村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遗体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1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土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工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
  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8月11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你好!
  
  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农村的殡葬习俗有哪些?

  你好,我是始兴县的唢呐乐手,始兴丧事习俗,在老人家逝世后是要请风水师傅和唢呐乐手为逝者操办丧礼,逝者的下葬时间由先生看日子算好,按照当地习俗办丧, 家人逝世,首先报丧出讣告,次为入殓。
  入殓前要行洗身礼,用艾水洗净尸体,穿上寿衣,鞋帽,衣着件数为男双女单,鞋忌绣花,鞋底三行十八针,帽呈雨伞状,顶饰圆球形帽冠。
  入殓时,鸣乱锣,车夫大声吆喝着提尸足前头后,出到祖堂中厅入殓,足须顶着棺木横板,头部留空隙,并以瓦充填。“分精”时将尸体放正中,后盖棺,作吊抱斋饭,“压煞”后抬棺到大门口,装上棺架,进行祭奠,孝男孝女跟在棺后哭,棺停则跪,棺走随行,儿(孙)一人捧神主牌,旁人擎伞遮阳,儿(孙)媳提“粮罂”两个,一荤一素,每人手提两根“孝杖棍”随行。
  埋棺前由地理先生或死者儿孙定准棺木方向,由道士向家属散泥说《赞龙》:伏以,天开文运大吉昌,仰棺登位,时候正当,左边来龙出天子,右边来龙好穴藏……说一句向家属散一把碎泥,家属用衫帕装的泥,男的倒向棺木,女的倒向棺外,赞毕掩埋,到此,白事结束转为红事,将孝子草鞋脱去跪回家,将每人一包的斋饭放入米缸,第二天孝子一早再去修整一次坟墓,回来吃放入米缸的斋饭。
  如果家人逝世是在正月,或一连三五七日内皆无吉日,则需停尸,把棺材抬至郊外,用两张条凳垫起,以烂席等物遮盖避雨,另择吉日再葬,俗称一道死,两道理,再葬时则当喜事办,亲戚要送礼作贺。也有埋尸三年以上,后嫌不利后代而迁葬,俗称“捡精”,也当喜事办,亲戚来贺送“鸡酒”。如今都是火葬后在安葬。
  
  有

新的殡葬改革就一定要上交寿材吗?

  这个事情建议要慢慢推进
  
  突然来这么个新规,老人家接受不了也正常啊
  
  楼上知道的太多了~
  
  新政策的推行还是需要一步步来啊
  
  对于老人来说一时难接受是很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