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突然去世了临泉殡仪馆可以沟通一下不火葬嘛?
首先,大姨妈属于污秽之物,对死者不敬之意。其次,来大姨妈期间的女性阴气旺阳气弱,去殡仪馆或火葬场等地,容易惹上“”脏东西“”还有可能引起诈尸 如果是火葬场可能会引起集体诈尸 那就"好玩"啦 再者,女性的运气会非常的背时 如果实在要去,没办法情况下,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遗体,穿上大红色内裤内衣,要新的哦。还有请阳气壮的男士陪同。尽快选择晌午太阳大阳气足的时间去。早去早回 不宜久留。 还有尽量心理默念 南无阿弥陀佛 佛主会保佑你的
农村殡葬改革,试行火化,为什么后来又换回棺木土葬
农村可能不太接受火化,城市是因为没有土地去放置太多棺木,所以推行火化,农村山多自然国家也就默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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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着力宣传殡改政策,切实转变传统观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专栏、发放明白纸、标语口号、黑板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村广大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特别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殡改政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广大群众做出榜样,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殡改政策、自觉执行殡改政策的浓厚氛围。
二是加大殡改执法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殡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殡改督察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对殡改工作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对违反殡改政策的,及时有效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树立“丧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以优质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解决服务中存在的“生、冷、硬、顶、推”等不文明行为,形成着装整齐、挂牌服务、仪容端庄的规范行为。努力做到询问有回答声、误会有解释声、过失有道歉声、要求有答复声,使群众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切实感受到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服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服务程序上,尽力满足群众需要,接尸时间、行车路线、出丧送葬等方面做到准确及时等。
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仍然是核心内容。我认为重点有3项工作。第一,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就是乡风文明,这句话就与殡改有直接联系。如果乡村都乱埋乱葬还谈什么乡风文明?所以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与殡葬改革的必然联系要有机遇感和紧迫感,要从上到下提高重视程度,更要抓住机遇,力促殡葬改革。第二,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讲到的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都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各种经验,多方面地去探索骨灰处理的多样化,更好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外,又有了创新。比如延边就实行吹灰葬,用嘴把骨灰吹飞,意喻着升天,既满足了丧属对亲人的美好祝愿,又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环境。第三,要推动生态墓地建设。虽然我们提出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即不留骨灰,但在一个时期内,公墓还是要存在的。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把公墓建成生态型的。我提出过要把公墓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化、艺术性的,能把墓地建成公园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未来城市经营性墓地怎么一个建设方法,我们也要拿出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到农村公益性墓地,我们则要想办法尽可能规范和节约占地面积。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殡葬设施、提高技术含量,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准的殡葬从业队伍。
安徽省殡葬改革现在有没有火葬自由这一文件?
应该不会有这样的政策,具体可以在省政府或者省民政厅的网站查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别说安徽了,就是全国都没有!
安徽阜阳太和县倪邱镇殡葬改革是怎么改的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类型: 规章
颁布: 安徽省政府
日期: 1994年02月25日
(省政府令第53号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
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条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荒山瘠地,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土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县可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村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遗体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1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土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工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
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8月11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你好!
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最近老家农村实行殡葬改革,死人全部火化,我想搞辆车送死人,不知道有些什么规定
你好!最近老家实行殡葬改革,想搞辆车送死人?这个问题是,如果已经实行殡葬改革,那么需要车送死人,这个想法不错的,可以去乡镇的民政办公室申请,他们会报市民政局批准,批准后就可以用车送死人了。祝你生活愉快!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殡葬改革——你怎么看?
"l落叶归根“、“入土为安”这是生者对亡者心灵的最大抚慰。因为城市土地开发殆尽,国家政策是农村土地可以抵押贷款,所以政府就想到在死者身上打算盘?!欧美死者的墓地尚且都能保留在城市中;假若真的是为老百姓着想,土地要种粮,那也可以采用深埋办法,为何非要进殡仪馆折腾呢,闹得鸡犬不得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