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对丧葬是否有新规定
2017年农行村最新殡葬条列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的近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一般来说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用以及雇请丧葬人员所花费的劳务费等。
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丧葬费的支付:
丧葬费应当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赔偿标准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费用。《条例》规定该项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北京规定为800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中国人死后如何安葬
楼主想知道中国的哪个地方或者哪个民族的啊,很多都不一样。毕竟楼主要知道中国和埃及、契丹他们不一样,我国是多民族国家而且地域很广,所以差别也比较大。藏人是天葬,汉人大多是土葬,沿海地区有些地方是海葬,南方少数民族有的是火葬或者水葬。其他民族具体是怎么样不是很清楚,不过汉人也只是给死人穿上寿衣,然后放入棺木土葬。
一般是棺木土葬。
现在一般火化了。
在古代一般是棺木土葬,僧人一般火化,这是佛教礼仪,那么现在的人时候大多是火化,但是在中国贫困的地方还是延续的是土葬!详细的情况你可以在网上找一些资料看看啊!
这个要看你是什么险种了!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并给我加分!谢谢!
古人死后埋葬的姿势各种各样,这不仅与葬法、葬具有关,也与宗教信仰相关。在各种葬式中,比较普遍的是平躺身躯,仰面朝天,四肢并拢伸展的平躺式葬法。这种葬法有便于死者与世人交流和让死者平稳安睡之意。我国北方进行土葬时,死者的头向北,脚朝南。墓穴中随葬的衣饭罐置于脚边,便于死者坐起就餐。同时墓门也置于南边(死者脚的朝向),利于死者外出。在平躺式葬法中,有屈肢状的,多为女性或奴隶、侍从,表明女子对男子的依附和屈从,奴隶、侍从对主子的侍奉。
俯身式葬法,多是出于对鬼灵的恐惧和防御所用。云南拉祜族认为,死者如采取仰身葬,会使其他人死亡,因此他们将死亡者俯首侧身埋葬,有的火葬也采取俯身式,将死者俯身架起,下面放柴火焚烧。古代有竖棺而葬的,死者取站立姿势。印度洗骨二次埋葬,死者也取站立姿势,即将尸骨洗净,按从脚至头的顺序放入陶罐,象征直立。
屈体侧身葬,为侧身、屈肢,右手枕头下。这种葬法的含义有二,一是回复胎儿的状态。二是捆绑以防死者灵魂搔扰。所谓让死者回复胎儿状态,意思是怎样来到人世,又怎样离开人世,并有让死者尽快投胎转生之意。旧时,俗固族在人死后尸体未僵之前,把腿和臂的关节收拢,合掌,用带子把尸体捆成胎儿状,谓之圆寂。云南独龙族的屈肢葬是为了让死者环火而眠。
屈体葬除侧身卧之外,还有坐、蹲的形态。西藏的门巴族,人死后尸体捆成胎儿状,双手交叉于胸前,采取蹲式将尸体安放在屋内。下葬时,把尸体蹲放在圆形墓坑内,坑顶填土垒石,纳西族支系摩梭人也采用此葬法,他们认为这样安葬死者灵魂能重新投胎降临人世。台湾高山族安葬死者,是在死者的床下挖一深圆坑,将其蹲放坑中,象征死者与活着的家人一起在屋里生活。该族人吃饭、烤火多取蹲姿,死后也是如此,其含义为“视死如生”。
关于国家对公墓的要求和规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各省有不同规定,主要看你是哪个省的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的清理整顿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内部管理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年检制度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选址及内部规划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宏观规划
十八大后中央国务院对殡葬改革公墓建设有什么规定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我国法律对于殡葬用地有什么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扩展资料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 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不得使用耕地,详细建2012年限制用地目录
你可以具体登录民政部网站查询那儿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很齐全。
如果在湿地公园地下做殡葬是否可以,还可以防洞。
现在国家对去世的土葬的有什么政策吗,农村土葬的,请好心人帮忙给好评,谢谢。
展开全部
只有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其它都要遵从
殡葬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景仰园骨灰林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1. 罚 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不是民政部门收钱了,同意可以土葬就可以了?
意思就是说民政一句话的事了对吗?
要是瞒埋要受处罚,而且还要要求重新火葬.各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埋了以后交几千块钱就不管了
有人检举,就构成违反条例,按章处理.如果没有检举你的人.和平常是一样的.
所以看玉佛寺寝宫当地民风和乡里关系.
可花钱了,家家都给钱的
家家老人给钱就可以了
还能讨价呢
就跟买菜一样的
我们这叫花钱买坑
那就没影响了。地方差异。你不需要太操心了。
你好!
土葬对于已去的人来说是好事,保存完体,政策都是人定的,人还是感性的,所以既然他人已去,我们还是顺应逝者。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谢谢
展开全部
较为支持火葬,为国家节省每一平方米土地哦,亲。。而且,逢年过节的还烧纸,保护森林啊亲。
可火葬民政就收不了钱了?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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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对于已去的人来说是好事,保存完体,政策都是人定的,人还是感性的,所以既然他人已去,我们还是顺应逝者。
谢谢
能土葬的国家有哪些
1L
那是烧了之后再土葬吧~~~~~~~~~
外国大部分都是这样的
好像没有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土葬,中国相对比较严厉了,但也没有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土葬。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85年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上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展开好像没有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土葬,中国相对比较严厉了,但也没有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土葬。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85年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上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地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