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哪一年政策规定不可以土葬?
截止到2019年2月,我国还没有规定不可以土葬,全部改为火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 1、第二条 2、第四条 3、第六条 推行火葬的原因: 解放前,中央领导就决定简化丧葬仪式,大力推行火葬,151位主要领导都在火葬倡议书上签字,死后采用火葬(也有破例的,比如许世友)在当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 1、破除迷信,反封建 2、节约丧葬成本 3、防止瘟疫 4、随着中国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土地尤其是耕地愈发稀缺,逐渐成为禁止土葬的最主要原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我是来看评论的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定不可以土葬,全部改为火葬《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建国前丧葬费最新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希望你满意! 提供以下: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一、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2、直系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建国前老兵丧葬费是多少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佛驿宫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丧葬费 不看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要看是退休还是离休如果是离休丧葬费很高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丧葬费 根据所有条例抚恤金和补贴报销的费用加起来,算算十万左右吧够一个人少奋斗三五年了,十万虽不能让人享福但也能也能够做一些事情了放心吧,少不了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何必耍心机欺负人希望你满意!提供以下: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珍珠源公墓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