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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关于殡葬改革规定,2021年殡改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8-22 16: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墓地小编

丧葬费和抚恤金有什么新规定?

一、关于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规定: (一)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属抚恤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丧葬费抚恤金计发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中,津贴部分不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二)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去世时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基数企业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 企业在职职工去世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丧葬费: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其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发放标准: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结余的,返还个人账户余额部分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标准,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很高兴为您解决问题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给予你规定的回答,请最好把问题补充清楚是因公死亡的还是因病去世的如果是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2、直系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华夏陵园资基数)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对公墓的要求和规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一)取缔非法公墓(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各省有不同规定,主要看你是哪个省的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的清理整顿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内部管理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年检制度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选址及内部规划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宏观规划

区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管理有什么职责

对区域内建设公母规划的审核、上报的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精制建造墓穴的区域: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四)铁路e68a847a686964616f31333431346333、公路主干线两侧一、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 二、区、县殡葬管理部门的设置 各区、县应当设置殡葬管理部门,名称可以称殡葬管理所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区、县根据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工作量,一般可以配备工作人员2—5人殡葬管理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可以从殡葬管理费中列支区、县殡葬管理部门是区、县民政局实施殡葬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接受区、县民政局的领导,同时接受市殡葬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区、县殡葬管理部门承担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的下列具体事务,但是,所有行政行为应当以区、县民政局的名义作出(一)拟定区、县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规划、计划; (二)宣传殡葬法规和殡葬改革,倡导多样化的骨灰安置方式; (三)承担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的许可审批、处罚和强制执行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县民政局批准; (四)协助市殡葬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 (五)收缴、管理、使用殡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