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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鼓励民办殡葬改革,2021年殡改湖南省民政厅鼓励民办殡葬改革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07 06: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小编

哪些殡葬程序可以民办?谢谢

  根据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的规定,除了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等等其他的民办都可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17: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第六条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仪服务管理
  第七条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他殡仪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殡仪馆使用的遗体运输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殡仪馆应当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的式样及其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
  
  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殡仪馆应当查验死者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应当建立火化遗体的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暂时不火化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保存遗体期限的,不得超过180日。逾期不处理遗体的,殡仪馆可以在书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将该遗体火化。
  第十四条 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 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实行规范、文明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公墓是依法设立的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场所。
  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从严控制公墓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公墓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申请建设公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三)符合建设公墓的规划方案;
  (四)有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五)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六)在实行火化的地区,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占有较大的比例。
  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公墓,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墓建设竣工后,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公墓经营单位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
  第二十一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墓葬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墓葬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墓葬用地费或者骨灰存放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鼓励骨灰存放、限制墓葬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四条 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其他地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第二十九条 在户外办理祭奠活动,不得使用明火。祭奠场所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使用明火的,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使用明火。祭奠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使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
  第三十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
  禁止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殡仪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验收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保存死亡证明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
  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许可建设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墓经营单位向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用户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或者提供墓葬用地超过规定的墓葬用地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一)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土葬遗体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的;
  (四)办理祭奠活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是想自己开办殡葬服务公司吧,就目前来说,殡葬方面的除了火化必须由政府经营管理的殡仪馆操作外,其余项目都可以为私营殡仪公司经营,但很多项目也是殡仪馆的项目冲突的,所以他们通常会给你制造一些麻烦,能办下多少来就看你的关系了,如果 你是民政局长的弟弟的话,我想,很多东西你都可以办了。
  其次,还要分地区,有个别省市的殡葬业还没有放开,看的具体位置了!
  
  要是说郑州的批发殡葬用品的卖 家很多的,就如上个哥说的有时 候很多地方都有,想夕阳红殡仪 公司就是一个不错的公司,纬四 路和东明路交叉路就是他们公司 !你问下他们吧!能买到正品的 !

殡葬改革在湖南什么时候会实行?具体怎么执行?

  殡葬行政管理是国家对死者殡与葬的社会事务管理,是对社会的殡葬观念、殡葬行为、殡葬习俗进行的改革、调节、监督疏导和服务,它既是一项行政事务,又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工作。殡葬服务是特殊的公共服务,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它的社会公益性和社会效益,但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不能忽视它的商业性和经济效益。未来的经济供给因素诸如资源、资本、人力资源等的变化,必将影响到殡葬业行政体制、经营机制、分配机制的变革,市场经济规律将在殡葬业的更多领域发生作用。在我省一些地市,非公经济已经向殡葬业渗透,政府垄断经营殡葬业的格局开始发生变化。殡葬管理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积极应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挑战,加强自身变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湖南省殡葬改革水平居全国倒数第二位,其原因有体制方面的、有政府方面的、有认识方面的、有旧习俗方面的等。具体表现在:殡仪馆设施的缺口仍然相当大;现行“馆所合一”管理体制存在严重弊端;当前殡葬行政执法存在“难”和“乱”;四个“心结”折射出落后的殡葬文化;殡葬消费现状堪忧等等。因此,要改变湖南省殡葬改革现状,必须改革现行殡葬管理体制;强化殡葬管理行政...
  
  应该在解放后吧
  
  在轿内轿外用醋浇在烧红的卵石上,以示荡涤污秽之意。新娘坐红轿到男家,首先在大门...] 殡葬改革 解放后殡仪逐渐简化,人死即殓入,设灵堂,开追悼会。然后出柩、送葬。70...
  
  2009,2.24以后开始实施,具体方案嘛,说白了就是摆脱迷信

民政部关于殡葬改革问题, 是不是民政部有文件说2013年1月1号开始火葬或者土葬任人选择

  应该不会的。因为现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在进行殡葬改革,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土葬向火葬的转变。而且殡葬管理条例上也一直在提出提倡火葬。
  
  为了老人意愿,人死入土为安,不能火 葬,这个问题民政部有何规定
  
  从2013年1月1日起,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取开始执行。1消强制性规定,掘坟,平坟。2土葬区实行自由自愿的原则。3火葬区如果实行土葬,由民政部门限期责令整改,但参照第1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