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民族殡葬风俗及处理尸体的方法
各种安葬的型式纵观全世界各民族的丧葬形式,可以發現方式極多,其區別之一在於對死者遺體處理方式及所佔空間位置的不同,分別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以及它們的變異形 式,如懸葬、洞穴葬、先火後土葬、先土後火葬、復合葬等等。而埋葬死者的一定形式與當時當地一定的自然環境、生產方式、生活習慣、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等有密切的相關。因此只要其中某幾項因素發生變化,喪葬形式就會發生相應變化。可見任何殯葬儀式難以改革...
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十八大后中央国务院对殡葬改革公墓建设有什么规定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如何实现2015年火化率达100
近日召开的全市殡葬改革现场推进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建设公益殡葬、阳光殡葬、绿色殡葬、惠民殡葬、法治殡葬、人文殡葬,到2015年,全市火化率达100%。
为确保殡葬改革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我市出台了《玉溪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玉溪市殡葬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等系列文件,对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整治违规丧葬行为、提升殡葬服务水平等相关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新建殡葬基础设施有补助
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不完善,是制约殡葬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科学合理划定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积极推行火葬、改革规范土葬,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提高公墓安葬率和火化区的火化率。要建立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稳步推进以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为重点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每新建一个殡仪馆,除上级补助外,以立项建设资金为依据,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建设资金。每新建一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市级已补助过的除外),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市财政补助40万元,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市财政补助20万元。
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经营性公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营性公墓。除少数边远山区外,一律不再建遗体公墓。
大力整治违规丧葬行为
《意见》要求,各县区要加强殡葬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玉溪市殡葬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杜绝违规丧葬”的原则,清理整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退耕还林地修建坟墓、乱买乱葬、建活人墓、超标准建墓等行为,全面开展“青山白化”治理。加强对公墓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坚决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坚决查处公墓超面积墓穴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销售墓碑、墓体石材等丧葬用品市场的清理整顿。
针对规范丧葬行为,《意见》还明确,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或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葬法,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计划》提出,要树立“以人为本、丧属至上”的理念。除把省市的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外,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本丧葬服务由政府供给的惠民殡葬政策,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惠民殡葬项目,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对此,《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始终把维护群众殡葬权益、满足群众丧葬需求放在突出位置,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多层次、个性化殡葬服务。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提升殡葬服务诚信度。
同时,将加强殡葬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行风建设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到2015年末,全市殡仪馆和公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逐步实现殡葬服务的优质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全力提高火化率
传统土葬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符合。为此,《计划》明确提出,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加快改革传统土葬方式,提高火化率。凡火化区内的丧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10个少数民族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抚恤等费用须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
如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着力宣传殡改政策,切实转变传统观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专栏、发放明白纸、标语口号、黑板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村广大群众对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特别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殡改政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广大群众做出榜样,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殡改政策、自觉执行殡改政策的浓厚氛围。
二是加大殡改执法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殡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殡改督察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组织专业执法人员,对殡改工作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对违反殡改政策的,及时有效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树立“丧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以优质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解决服务中存在的“生、冷、硬、顶、推”等不文明行为,形成着装整齐、挂牌服务、仪容端庄的规范行为。努力做到询问有回答声、误会有解释声、过失有道歉声、要求有答复声,使群众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切实感受到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服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服务程序上,尽力满足群众需要,接尸时间、行车路线、出丧送葬等方面做到准确及时等。
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仍然是核心内容。我认为重点有3项工作。第一,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就是乡风文明,这句话就与殡改有直接联系。如果乡村都乱埋乱葬还谈什么乡风文明?所以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与殡葬改革的必然联系要有机遇感和紧迫感,要从上到下提高重视程度,更要抓住机遇,力促殡葬改革。第二,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讲到的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都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各种经验,多方面地去探索骨灰处理的多样化,更好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外,又有了创新。比如延边就实行吹灰葬,用嘴把骨灰吹飞,意喻着升天,既满足了丧属对亲人的美好祝愿,又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环境。第三,要推动生态墓地建设。虽然我们提出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即不留骨灰,但在一个时期内,公墓还是要存在的。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把公墓建成生态型的。我提出过要把公墓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化、艺术性的,能把墓地建成公园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未来城市经营性墓地怎么一个建设方法,我们也要拿出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到农村公益性墓地,我们则要想办法尽可能规范和节约占地面积。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殡葬设施、提高技术含量,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准的殡葬从业队伍。
如何清理殡葬服务收费政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的殡葬服务收 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 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 服务收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
安徽安庆市农村何时实施殡葬改革
日前,安庆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推进安庆市殡葬改革有关具体问题,要求各县(区)从七个方面扎实推进殡葬改革。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一、是市、县、乡、村各级要层层宣传发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二、是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和特殊人群外,一律实行遗体火化,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一律要率先垂范,必须带头执行改革政策,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问责。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三、是各县(市)要加强殡仪馆的硬件、软件建设,确保必要的设备、车辆等尽快配置到位。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四、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立即通知殡仪馆和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将遗体运至殡仪馆。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五、是各县(市)要加快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对五保户等特殊群体,要实行免费火化和安葬,免费提供墓地。对部分地区传统的厝柩问题,要抓紧妥善处置。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六、是从4月1日起,以城区为重点,正式启动“活人墓”清理工作,实行“一周一报告”。
安庆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七、是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推进殡葬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具体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全力以赴抓好督查指导。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管好自己的人”。
实安庆市殡葬改革措施
据了解,为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自本月起,市民政局将落实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措施。重点完成殡仪馆的火化等殡葬设备的更新、改造、升级,提升殡仪馆的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服务保障能力能满足全面启动殡葬改革的实际需要;同时按照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完成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定点、报批工作,确保本月底开工建设并按照要求尽快投入使用。
在杜绝新增乱埋乱葬的同时,安庆市将重点抓好城市城镇周边、工矿企业附近、铁路公路沿线等可视范围内乱埋乱葬的治理,全面清理整治乱占耕地、林地和建造“活人墓”等违法行为,整治丧葬用品市场,切实规范殡葬管理秩序。
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全市将正式启动实施殡葬改革,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同时开展为期半年的殡葬专项执法活动。围绕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加大殡葬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安庆市殡葬改革
坚决杜绝乱埋乱葬
启动殡葬改革,安庆市首先将通过殡葬惠民政策的引导,全面推进遗体火化。力争用2-3年时间将现有的殡仪馆转为非营利性的火化公共福利机构,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殡仪馆的火化保障能力。加大殡葬执法纠查力度,杜绝火化区内的土葬现象。全面实施殡葬惠民政策,至今年底将全市平均火化率提高到50%,到2015年力争达到70%,到2016年达到80%。
同时加强并规范公墓建设,坚决杜绝乱埋乱葬。严格控制经营性墓地面积和墓穴面积,加强对城镇经营性公墓入墓情况和价格的监管,实现城镇骨灰入墓率达到90%以上。合理规范公益性墓地规模,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用三年时间实现骨灰入葬公益性墓地达到80%以上。加强执法纠察,开展“青山白化”整治,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基本实现公墓墓地以外无新建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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