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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殡葬改革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殡改武宁县殡葬改革有关法律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07 10:0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小编

2014年最新殡葬改革法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搞殡葬改革,各地规定也不太一样,请问你是哪里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有哪些主要内容?

  《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的主要内容如下: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丧葬用地有法律依据,可有法律禁止在房子四周丧葬?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 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搜一下:丧葬用地有法律依据,可有法律禁止在房子四周丧葬?

关于土葬新法律

  1、现在提倡火化;活化以后可以再土葬。(《殡葬管理条例》第4条)
  
  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也就是说,人口稠密的汉族人口聚居地,土葬得话,应该葬在公墓区去。
  
  3、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也就是说,你如果是少数民族地区,允许土葬。
  
  4、你最关心的问题:土葬之后被人开馆火化是不是违法的?
  
  如果您不属于我上述2、3点的情况,土葬之后被人开馆火化不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5、但是,我要说,有不少地方并不是像《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的那样严格:一些地方却任然在违规操作,只要亲属缴纳几千块钱的所谓“土地占用费”就加以土葬了的。因为哪家哪户都有老人!!!
  
  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这里不是简单的土葬违法不违法的问题,得看在什么地方,在不允许土葬的地方自然是违法,但是在允许土葬的地方自然不违法。
  具体你想知道当地是否属于可土葬地区,建议你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除非是少数民族,不然私自土葬肯定要强制火化的

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订婚,在法律上称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1、订婚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国,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对订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订婚,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订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够结婚。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
  2、“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订婚后,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黑政发(1985)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全市城乡均为火化区。凡本市城乡居民、驻齐人员、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死亡后,均须实行火葬。
  
  第四条 尊重回族的丧葬习惯,允许建立回族墓地,但要加强管理,不准乱埋乱葬。对愿意火葬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水源地、江堤、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允许建立的回族墓地外,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告,限期迁出或就地、移地深葬。逾期不办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雇人平毁,其费用由丧主承担。
  
  在本规定颁布后于上述区域内埋坟设墓的,由丧主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禁止出售、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收缴其土地和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棺椁和丧葬迷信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火葬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严禁为土葬提供车辆和其他方便。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销司机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国家职工(回族除外)和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当年不予优待和生活救济。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对以暴力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30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齐政发〔1983〕13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土葬违反什么法律哪条法律 如果强行土葬违反什么法律

  土葬现在不被法律允许!
  如果土葬,是要被罚款的,一般罚款包括以下内容:
  交纳当地规定的违法违规土葬费用(以民政局规定的标准为准)。
  交纳因破坏林地植被补偿费用(以区林业局规定的标准为准)。
  
  休息休假的权利触犯了我国教育法和劳动法 老师是学校的一个工作人员 可以告该学校
  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学位证书;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我国法律对于殡葬用地有什么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 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