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干部老工伤人员办丧抚费需火化吗?
云南省干部老工伤人员,除尊重少数民族民主习惯的人员,经批准可以不火化之外,其余人员去世必须火花,方可以领取死亡待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三、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二)大力推行火葬。各地区要把遗体火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点,力争火化率逐步提升。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和调整火葬区,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暂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各州(市)于2015年底前将火葬区划定调整情况上报审批。在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进入公墓安葬。《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职工死亡后,其所在单位须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方可向丧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回民丧葬政策的问题
答1:不可以,女方母亲是汉族,就应该按照汉族风俗办理,除非你能到当地市一级宗教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户籍档案为回族,其他没有办法。
2:不开具火化证明更不可以领取丧葬费了,没有证明单位证明做账,工会可以领安慰费用金,仅此而已。
第一个问题,可以是可以,不过要看去世的人生前的意愿,而不是由儿女们随意决定。第二个问题不知道。
女方母亲应该还是汉族吧
回族人去世以后是不可以火葬么?
回族人死了叫“归真”。即“回到真主那里”之意。人死了,家属不能过度悲伤,更不能捶胸顿足,嚎啕大哭。也不能给死者下跪磕头,只能下礼(俯着单腿曲跪)。安葬死者,不用棺材,实行软葬。
回族人,不论什么原因,死在何地,都要抬到清真寺,然后从那里发葬。凡是在回族居住地死亡的人,不管他的国籍、肝胆色、官职大小、富贵贫贱,回民们只要耳闻目睹,都要去帮助料理丧事,安葬死者。
回族同胞非常讲卫生,无论是去礼拜、赞圣,还是与死者遗体告别,人人都要认真沐浴 ,随时保持内外清洁。
人死后三天之内,丧家不生火做食。丧主和吊唁的人们皆由邻居和近亲接待。这样既安抚了丧主、减轻了悲伤,又加强了团结。若借死人之机大吃大喝,将会受到人们的谴责。
丧葬仪式,程序严谨。
人将停止呼吸时,亲属将他的头朝北,脚朝南,面向西,同时口念头“讨白”。其内容是回忆、总结死者一生的善恶功过。
回族人提倡速葬,入土为安。他们不信风水、地脉、卜卦、算命,不择吉日,不等远途未归的人。一般是早晨死,下午葬;下午死,次日上午葬。出葬前,要用香皂为死者沐浴清洗,并由七至九人“转香”(转香的人站在“买衣台”和“卡方”周围,手持三枝香依次轮转)。 “转香”完毕,即行清洗“买衣台”(清洗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必须照章办事,不得违反),洗毕,用棉花、麦子,分别塞进死者的耳、鼻、口、眼,再给他穿上写有阿拉伯文证词的“苤拉罕”,戴上白帽。女性要盖上白头巾和乳帕。接着,把“买衣台”抬到洒有麝香、红花水的床单上,用床单裹起来,装入“经匣”,抬到清真寺的大殿前,以“经匣”为中心围成圆圈,举行转“伊期科特”仪式,大家唱诵 “殡礼立意”和“四个大赞词”。咏唱之后,开始送殡。送殡由男人担任,女方不能参加。
坟穴事先修好,(有的立碑刻字)然后垒土填之,谓之“喜坟”。坟穴在葬前几小时才派男子上山刨开,以利速葬。
下葬时,坟穴的明圹里站一人相助,把殛者接进窑门,按南北向使其躺好,把头放在土枕头上,脸露出向着西方,再把备好的三块土,分别放在死者的脖子和左右两个户膀下。然后用土块或石板封好窑门,垒土砌石为坟。碑用阿拉伯文刻写证词和死者的经名,用汉文写明出生日期和去世时间等。
安葬完备,留下四位阿訇,蹲在坟墓周围,把捻碎的土抛向坟头,代表送葬者向死者告别,并祝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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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个网站介绍的比较详细:
http://www.makuielys.info/wenz4/show.php?type=huizums&id=1057971835
是的,回族死后的葬礼是按照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的,禁止火葬,如果死亡时在行驶在大海上的船上应尽快水葬,全世界穆斯林都是禁止火葬的,人死后应尽快入葬,一般不会超过3天
回族不火葬,国家允许,这是因为回族的伊斯兰信仰决定的,国家允许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不知可不可以火葬。不过看完这个回答后。真是长了不少见识。
回族忌火葬,不可以
又长见识了。
回族人在外地死亡可以不火化的法律法规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少数民族可以根据自己民族的丧葬习俗进行选择。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
可以。
死后,火化,应该要家属同意;找不到家属的,没有条件保存的,可以火化。
法律规定,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回族人逝世可以不用火化吗?
国家有政策,回族人均采用土葬的方式,这在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并且国家都安排有专门的回族墓地,人去世之后直接可以通知当地的回族墓地,他们就会到医院或者家里运走遗体,并且有一条龙服务,直到故者入土为安。
首先,我是回族人。第一,国家为什么规定回族人不用火化?因为政府尊重民族宗教。第二,回族信仰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的入葬礼仪是净身,裹白布,头朝向西,入土与伟大的大自然融为一体。伊斯兰教是文明伟大的宗教,真善美。但少数回族的罪人坏了回族的名声,他们是叛教者。
可以吧
可以,国家一般尊重民族习俗。
好像可以
回族土葬要准备什么
回族人的丧葬按伊斯兰教规施行土葬。一般晨亡午葬,午亡次日晨葬,葬礼简朴,停尸最多不超过三天。
回族人的丧葬仪式具有浓厚的伊斯兰风情,要洗“埋体”(遗体)、穿“开凡”、站“哲那在”(意为祈祷)。行土葬,倡速葬、薄葬,无论男女贵贱,一律公葬,不用棺木。
人死后蒙盖白布,在家停尸,头北脚南面西。也有停尸等待远方直系亲属的,但停尸最多不得超过三天。出葬之前要“着水”(由与亡人性别相同的人用净水洗尸)。洗后用写有经文的白布裹尸,有条件者在亡人口内、额头、手脚等处放上冰片、麝香。然后将死者放入“塔布匣子”(寺院里公用的抬尸木架),由死者亲友抬至清真寺内,阿訇率领送葬者举行“站礼”仪式(人们面西对着塔布匣子,由阿訇诵经,祈求真主宽恕死者安息)。礼毕,即抬往墓地。坟坑深约米,直坑西壁再挖一个偏洞,上圆下方,高约米,长可容体。尸体头北脚南面西放在内,用土块封闭洞口。然后动土填平直坑,地面堆成鱼脊背形坟堆。入葬时阿訇诵经,亲属不许啼哭,已婚妇女不许进坟地,妻子也不得扶灵送葬。
安葬后的第七天,头七、二七、三七、月斋、四十天、百日、周年等忌日,都要在家念“索儿”(请阿訇诵经)。每逢“主麻”(教民聚礼日)、古尔邦节、肉孜节,亲人在清真寺参加礼拜后都要去坟地,悼念亡人,叫做“上坟”。老年人亡故后还有请阿訇“走坟”(每天去坟地诵经)、“守坟”诵经祈祷40天或100天的习俗。
火葬
不知道 但你可以看看「穆斯林的葬礼」 据说是讲回族习惯的
回族家属按照回族殡葬方式丧葬费还能领吗?
不合理。
可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不给丧葬费的理由。
如果说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并且拿得出相关的规章制度,说明是合法的办理了不合理的事;如果不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那么这就不单单是不合理的事情了,而且属于是犯法的事情了。
扩展资料
回族忌说“死”,将“逝世”一般称为“无常”,有些地方称“归真”或“毛提”。
“归真”是回族群众对笃信宗教和宗教职业人员以及宗教上层人士的称法。
葬礼要经过停尸、善面、备殓、净身、下葬、纪念亡人等程序。
其中殡礼(站者那则)是回族丧葬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凡参加殡礼的人必须洗大净,殡礼的领导者,一般都是由本坊清真寺里的教长担任,也有的根据亡人的遗嘱来确定,不论辈分、地位,只要懂伊斯兰教规,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即可。
一般根据亡人无常时间的长短来采取不同规模和方式的纪念活动。纪念从埋葬的当天晚上开始,有“头七”、“二七”、“三七”、“四十日”、“百日”、“周年”。
参考资料来源:回族——百度百科
不合理。
可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为什么不给丧葬费。如果其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并拿出相关规章制度。说明其合法的办理了不合理的事。如果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那么这就不单单是不合理的事情了,而且牵扯到犯法的事情了。
扩展资料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丧葬费
不合理。其次,你可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为什么不给丧葬费。如果其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并拿出相关规章制度。说明其合法的办理了不合理的事。(社会悲哀) 如果他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那么他这就不单单是不合理的事情了,而且牵扯到犯法的事情了。
不合理,当地政府是否想让你们火化呢?
请问你的丧葬费的问题解决了吗?我现在遇到的问题和你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