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殡葬改革法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搞殡葬改革,各地规定也不太一样,请问你是哪里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关于殡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订婚,在法律上称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1、订婚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国,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对订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订婚,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订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够结婚。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
2、“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订婚后,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黑政发(1985)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全市城乡均为火化区。凡本市城乡居民、驻齐人员、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死亡后,均须实行火葬。
第四条 尊重回族的丧葬习惯,允许建立回族墓地,但要加强管理,不准乱埋乱葬。对愿意火葬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水源地、江堤、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允许建立的回族墓地外,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告,限期迁出或就地、移地深葬。逾期不办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雇人平毁,其费用由丧主承担。
在本规定颁布后于上述区域内埋坟设墓的,由丧主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禁止出售、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收缴其土地和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棺椁和丧葬迷信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火葬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严禁为土葬提供车辆和其他方便。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销司机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国家职工(回族除外)和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当年不予优待和生活救济。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对以暴力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30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齐政发〔1983〕13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哪些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少数民族地区如果习惯土葬的话
农村目前尽力推行火葬,但不强迫.
国家对尸体火化有强行规定吗?属于地方法规吗?想求具体出处。谢谢。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衽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3,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允许土殡葬管理工作。
4,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5,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为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发行殡仪、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张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张建设规划。
6,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你好!
sss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殡葬改革具体内容
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的方针是必须坚决依靠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改革旧的殡葬礼俗,改革的目的是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提倡文明、俭朴、节约办丧事的殡葬礼俗。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2014年4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北京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其中明确要求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云南进行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干部墓穴不超1平米。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如果干部们死后依旧可以保持清廉,无疑是一项德政。
希望采纳
清明时节,网络上流传着一段“顺口溜”:“清明时节雨纷纷,丧葬之人欲断魂”。这段“顺口溜”是人们对殡葬业暴利积怨的一种写照。
国家推行殡葬改革多年,要求各地积极改进土葬、坚持推行火葬,并且提倡文明祭扫。但是虽然改革的口号一喊喊了那么多年,但始终无法在民间得到贯彻。人们大多认为,殡葬改革多年来鲜有成效,是因为政府,乃至国家的调控不够。但实际上殡葬改革在民间遇到的阻碍更是来自于中国传统的面对死亡的心理因素。
中国古时候就有“厚养薄葬”的说法,提倡善待生者,并让逝者安息。但发展到近现代的民间,“厚养薄葬”的传统已遭到摒弃。民间在祭扫上的大手笔,反映的是与之相反的“重殓重葬”,认为在殡葬上花费越多,才越能够显示出对逝去之人的悼念。
民间对殡葬事宜“重殓重葬”的认同,有很大程度上是人们攀比心理作祟的表现。相互攀比在殡葬花费上的多少,高人一筹的在面子上过得去,同时也稍微心安。07年有报道广州市内一家殡仪馆推出“凯迪拉克运尸”的服务,虽然听起来荒谬,但仍然有人们前赴后继地买单。随着殡葬排场的愈发隆重,殡葬种类也随之日益增多,用途也日益广泛,这与人们的心理需求是密不可分的。
现今“殡葬天价”肆虐的情况,应当归功于殡葬业垄断、殡葬业经营者过度牟取暴利。但就像在每一个殡仪馆里可以看到的,所提供的殡葬用品都是可选择的。也就是说,虽然殡葬业的暴利现象是经营者单方提高价格造成的,但也是双方你情我愿的结果。人们对于殡葬用品的“慷慨”甚至于盲目,也是影响殡葬改革无法推行的一个阻力。
前不久,湖南籍作家张一一在网上呼吁取消清明节为法定假日,把清明节的祭扫活动定义为一场“烧钱秀”,在这里看来实际上不无道理。清明祭扫确实助长了一些民间封建迷信风气,而且容易影响环保的实行。但作为一个中国的传统节日,清明节能够表达民间对于先人的哀思和悼念,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节日,而是一个对于保存民族文化的关键所在。
对于取消清明节为法定假日的建议固然不可取。要真正落实殡葬改革,不仅仅要对殡葬用品、服务生产方进行规范,更应该引导人们的心理上进行一些改变。只有也把人们心理也向文明祭扫方向引导,才能够真正贯彻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工作当前主要任务是什么
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仍然是核心内容。我认为重点有3项工作。第一,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就是乡风文明,这句话就与殡改有直接联系。如果乡村都乱埋乱葬还谈什么乡风文明?所以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与殡葬改革的必然联系要有机遇感和紧迫感,要从上到下提高重视程度,更要抓住机遇,力促殡葬改革。第二,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讲到的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都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各种经验,多方面地去探索骨灰处理的多样化,更好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外,又有了创新。比如延边就实行吹灰葬,用嘴把骨灰吹飞,意喻着升天,既满足了丧属对亲人的美好祝愿,又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环境。第三,要推动生态墓地建设。虽然我们提出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即不留骨灰,但在一个时期内,公墓还是要存在的。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把公墓建成生态型的。我提出过要把公墓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化、艺术性的,能把墓地建成公园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未来城市经营性墓地怎么一个建设方法,我们也要拿出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到农村公益性墓地,我们则要想办法尽可能规范和节约占地面积。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殡葬设施、提高技术含量,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准的殡葬从业队伍。
做好群众工作
2007年是我市推进青山白化治理、推进生态葬法的攻坚破难之年。一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全体殡管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不断加大青山白化治理、丧事管理力度、加快生态墓地建设步伐,确保年度殡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截至12月10日,我市“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90.3%,其中国(省)道、高速公路沿线及重点乡镇坟墓治理率为93.6%,重点工作目标以青山白化治理为主的重点乡镇治理率为86.4%;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可投入使用19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为87.5%;丧事扰民现象有所缓解,丧事集中办理工作逐步推开。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二○○七年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殡改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殡葬改革力度,巩固殡改成果,加快生态墓地建设,整治丧葬陋习。6月26日,市政府在市人民大会堂组织召开了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市殡葬改革宣传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青山白化治理重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光元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德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上,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德康对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2007年度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周文珍对2006年全市殡葬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并部署我市2007年度殡葬改革工作三大基本任务:一是“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90%,其中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区域实现无坟化;二是生态墓地建设覆盖85%以上的行政村;三是丧葬陋习改革群众满意率达到70%以上,洞头县7月1日开始推行遗体火化。
(二)出台《通告》,大力整治丧葬陋习
为了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推进温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革除丧葬陋习。市政府于2月份出台了《关于禁止丧事扰民行为的通告》(〔2007〕1号),《通告》就丧事扰民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划定了丧事严管区。《通告》规定:丧事活动必须集中在市殡仪馆办理,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运送到市殡仪馆。在医院亡故的,由医院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医院不得将遗体运出院外或让丧户接运回家。并就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做出明确查处规定。为及时传达《通告》精神,市局共印刷《通告》2万余份下发至各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禁止丧事扰民行为,推行丧事集中办理,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从9月份开始,鹿城区对市区丧事严管区内出殡的丧户进行现场管理,市殡仪馆予以积极配合,针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烟花爆竹、吹奏哀乐的丧事扰民行为,殡仪馆立即暂缓死者遗体火化,经批评教育,待丧户认识到丧事扰民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并自愿在温州都市报上登报检讨后给予火化。此做法收到良好的效果,丧事扰民现象得到一定遏制。为使丧事集中办理工作顺利推开,11月底,鹿城区再次下发《通告》,规定:从12月1日开始,禁止在市区丧事严管区范围内提供存放遗体冰柜出租服务,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运送到市殡仪馆,同时推行市区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同日,乐清市市区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也顺利推开。鹿城区、乐清市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既方便了丧户办丧,又节约了开支,既净化了环境,又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为全面推行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提供了经验。
(三) 开展巡回督查,巩固青山白化治理成果
清明期间,针对群众集中进行祭奠这一实际情况,为防止青山白化回潮,市局组织人员对全市“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工作进行巡回督查,要求各地抓住春季殡改工作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坟墓整治和植树绿化工作。同时,为全面落实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掌握各地青山白化治理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全市年度殡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局分别于8月、11月、12月,组织人员三次对全市各地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查看、清点、听取汇报等方式,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督查意见反馈至各地党委、政府,并报送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力地促进了各地殡改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开展课题调研,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
为顺利完成生态墓地建设覆盖85%以上行政村的目标任务,针对我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局集中力量,于5月25日开始,开展了历时2个月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课题调研活动。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召开了全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课题研讨会,深入到各县(市、区)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进行了调查摸底,对882位群众进行了《公益性生态墓地使用情况民意问卷调查》,同时还到台州等兄弟市考察取经。最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分析论证,撰写了《温州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现状和对策》。此次课题调研活动全市共有30多人参加。同时,为及时了解全市生态墓地建设进程,市局不间断地组织人员深入实地对生态墓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截止12月,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可投入使用19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为87.5%。
(五)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验审,落实整改措施
4月份,召集全市各公墓单位负责人召开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省民政厅2007年度公墓年检验审精神,部署2007年度公墓工作任务及清明期间殡葬活动管理事宜,并签订《责任书》。7月份,召开公墓整改工作会议,布置落实公墓整改内容和整改措施,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9月份,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公墓年检验审的通知》要求,分步骤、有计划地对全市公墓进行自检、初检和复检,通过听汇报、查台账、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省厅《公墓年检标准》,对12个公墓逐个检查,综合考评,集体评议。10月底,省公墓检查组对我市公墓开展年检验审工作。检查组分别对瑞安市安泰生态墓地、永泰陵园、瓯海区凤凰山陵园和永嘉县桃源陵园进行检查,并听取了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通过检查,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市公墓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肯定成绩的同时,检查组还就我市公墓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一是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墓碑超高;二是公墓收费价格偏高。经验审,市局立即向存在问题的公墓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务必在年底前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达到既定标准。
(六)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健全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市局及时召开全市殡葬改革管理业务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分管局长、社事科长(有殡改职能)、殡管所长、监察大队长和殡仪馆主任等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关于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加强和规范殡葬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浙民事〔2006〕269号)和全省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精神,并确定平阳县民政局为全市殡葬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与此同时,市局开展全市殡葬管理队伍建设调研工作,经努力,截止年底,全市已建立殡管所7个;建立殡葬管理监察大队8个,其中,今年7月份、8月份分别成立了洞头县民政执法大队和鹿城区殡葬管理监管执法大队,进一步健全了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为确保殡葬监管执法的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执法”的原则,将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彻底分开,健全和规范了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努力形成组织健全、责任落实、信息畅通、管理规范、执法严明的殡葬管理网络。
二、存在问题
(一)“三沿五区”范围不断扩大,青山白化治理任务日益加大。
经过多年的青山白化治理,我市青山白化现象得到明显改观,但由于重点工程建设、道路的开通、景区范围的扩大,全市各地“三沿五区”范围不断扩大,许多过去隐蔽的坟墓逐渐显露,青山白化治理任务日益加大。而如何巩固多年治理成果,防止青山白化回潮也将成为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难点。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缓慢,违规超标建设现象严重。
截至12月底,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虽达到87.5%,而实质上可投入使用的的生态墓地只有193座,仅占已规划审批数的68.1%,而且已建、在建和可投入使用的生态墓地中,有相当数量的生态墓地普遍存在违规建设和超标准建设、墓地绿化率低下、墓地名称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有个别的生态墓地还在大肆建造遗体墓。究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生态墓地的投资者多为个人,政府没有资金投入,个人投资者为谋取赢利,迎合群众口味而大量建造违规墓穴,导致生态墓地“经营化”,以至生态墓地的生态型和公益性无法体现,当然这其中也有群众观念的问题。另外,因前期审批手续办理不到位问题,而引起的信访事件也有上升趋势。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生态墓地仍只停留在前期筹备和林地报批、山地平整阶段,真正动工兴建的不多。
(三)丧事扰民现象依然存在,丧事集中办理难以推开。
市区丧葬陋习工作经过长时间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丧事扰民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未得到根治。而推行丧事集中办理作为根治丧事扰民行为的有效途径,群众接受度并不强,群众陈旧的思想观念导致丧事集中办理工作始终难以推开。经过长期筹备,目前我市仅鹿城区丧事严管区和乐清市市区已推行丧事集中办理工作,尽管已采取多项优惠措施,但群众对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的态度仍不够积极。
三、二○○八年工作要点
2008年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巩固和扩大青山白化治理成果,严防坟墓修复回潮;加快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积极推行生态葬法;稳步推进丧事集中办理,坚决制止丧事扰民;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队伍,完善殡葬长效管理机制,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巩固和扩大青山白化治理成果,“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30%。根据省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新的目标任务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历年未治理的坟墓及“十一五”规划可预测的“三沿五区”范围扩大坟墓新增数重新进行统计,作为新的治理基数,2008年“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坟墓治理率达到30%以上。同时,防止对已治理坟墓的修复和翻新也是明年青山白化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发现一座拆除一座,决不手软。治理青山白化拆除坟圈是手段,植被绿化、恢复山体原生态是目的,因此,明年要抓住春秋两季,全力做好坟墓的绿化,坟墓绿化率要达到70%以上。
(二)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可投入使用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要覆盖80%以上行政村,实行生态葬法的比例达到60%。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是全市明年殡改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确保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生态型和公益性。第二,要加快建设进度,实现可投入使用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第三,加强对骨灰安置的监管,对骨灰的流向实行跟踪管理,要提高公益性生态墓地的使用率,切实有效地遏制乱葬滥埋和新建、修复坟墓。积极引导群众使用公益性生态墓地、公墓、骨灰存放处(室、廊、墙、纪念堂),大力倡导树葬、草坪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生态葬法,力争实行生态葬法的比例占总死亡人数的60%以上。
(三)加大对丧事扰民行为整治力度,群众对丧事活动办理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第一,继续坚决执行市政府《关于禁止丧事扰民的通告》,实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大力开展对丧事扰民行为的整治,杜绝丧事扰民和出大殡现象。第二,稳步推进丧事集中办理,逐步扩大丧事集中办理的范围,教育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办理丧事。第三,努力提升殡仪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广大丧户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殡仪服务。
(四)洞头县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工作,全市遗体火化率实现100%。2008年1月1日起,洞头县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工作,我市将真正实现全境遗体火化。坚决防止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再葬。
(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队伍,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使我市的殡葬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轨道。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民政厅《关于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殡葬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市级建立殡葬(民政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组建殡葬(民政综合)执法大队,乡镇(街道)指定专职殡葬管理员,逐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殡葬管理网络,尽快解决好各地普遍存在的缺人员、少经费、占编不在岗、在岗没编制、机构不健全、名称不规范等问题
现在我也不知道,应该入乡随俗。
应该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样
天津北仓殡仪馆改扩建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火化这是一成不变的了,彻底取消殡葬服务中心这不成心让社会上的人全体下岗失去谋生发展道路这不是灭绝人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