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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殡仪馆,殡葬中关于死刑殡仪馆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21-09-18 04:4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小编

为什么死刑犯注射死刑后要到另一个地方火化

  司解释规定执行死刑负责执行民院应通知其家属限期内领取骨灰;没火化条件或者民族、宗教等原宜火化通知领取遗体;期领取由民院通知关单位处理并要求关单位具处理情况说明;罪犯骨灰或者遗体处理情况应记录案说除少数情况宜火化死刑犯执行死刑都送殡仪馆火化再通知家属领取骨灰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关于死刑犯枪决后尸体如果没人领会保存多久

  如果无人认领将送往火葬场进行火化。不会进行长时间保留。
  死刑犯多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员。在家属为认领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置。直接送往火化。因此,不会对尸体进行保留,增加不必要开支。
  
  你好!
  
  去执行死刑的当地中级法院咨询吧!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一般是在殡仪馆保管,三年后如果还没有人来交保管费,殡仪馆会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示,公示期限过后如果还是没有人来认领的话殡仪馆会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做销毁处理。(不过也有例外,有的殡仪馆占地很大会将无主的骨灰盒堆放在库房里)

在中国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 其家属能把他遗

  司法解释有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家属在限期内领取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遗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遗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也就是说,除了少数情况不宜火化的,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后,都会送去殡仪馆火化。之后,再通知家属领取骨灰。
  
  是的。

很多殡仪馆火化枪决尸加倍收费,如果是注射死刑尸体的话,会不会被加倍收费?

  不会的
  
  你好!
  
  我印象中,很多人死刑执行完了以后,直接拉去把器官什么都拿掉了。你懂的。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不会
  
  5

我国对死刑遗体怎么处理?

  死刑犯被处决后,尸体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我翻阅有关资料,查到了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六机关颁布实施的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可见,死刑犯遗体处理并非无法可依。
  
  虽然,现今法律已经不承认“人”可以成为“物”,为人“所有”,成为其他人的权利客体,但是尸体(或者称遗体),法律仍然将其作为一种物加以保护。只不过对这种物的处分,法律加了很多的限制。
  
  综观“六机关文件”,中国法律仍然确立了死刑犯家属对死者遗体处置的主导地位。
  
  比如,文件第(三)条规定:
  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也就是说,除非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有过捐赠遗体的“自愿”表示,医疗卫生单位想要利用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经过家属这一关。
  
  另外根据同文第(四)3、第三款的规定“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可见死刑犯的自愿表示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一旦家属诉诸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医疗单位可能面临无法证明死者“自愿”,而承担不利后果。
  
  同文第(二)条规定“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此条文留给了有权机关比较大的空间谋取不法利益。比如,有权机关能够基于“可以”两字拒绝家属认领;可以不允许认领尸体,只允许认领火化后的骨灰。至于面对家属是否有器官被非法摘取的质问,有权机关也可以此条文来作挡箭牌。尸体全部火化了,并无器官被非法摘取。家属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有关部门非法摘取了死刑犯的器官,侵犯了家属的相关权利。我建议将“可以”,换成“应当”,并且赋予死刑犯的家属选择认领“尸体”或者“骨灰”的权利。当然,要保障这一权利,必须有相关程序性法规来辅佐,比如,相关部门的通知程序,签字程序,等等。
  
  除了死刑犯事先同意的情况以及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医疗单位想要利用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必须得到家属的同意。同文第(四)3、第三款规定“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可见,家属的同意必须是事先同意。除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拒绝收殓,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是否收殓的意见。如果家属要收殓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医疗单位事先征求死刑犯家属的意见。理所当然,整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必须在执行死刑之前进行,尽管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似乎有些不人道,因为家属与医院商谈尸体如何处置的时候,尸体还是个“人”。但是,如果不在执行死刑之前征求家属意见,等到死刑执行以后,尸体产生了再去征求家属意见,则走完法定程序后,尸体及器官可能就丧失科研价值了。
  
  死刑犯一般来说是一些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们往往以生为他们的家属感到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还是占大多数,将这些尸体利用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对他们人格权利的尊重,国家应当承担起收殓的义务。对是否收殓应当事先征求家属的意见,避免执行以后,家属提出收尸要求时,发现死刑犯的尸体器官已经被野蛮的摘取。
  
  写这篇小文,只是盼望广大网友一起关注这个问题,如果有朋友曾经参与过利用死刑犯尸体的相关活动,请不吝赐教你们是如何做的。另外把六机关的文件转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4/10/09
  【实施日期】1984/10/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行政类其他
  【文号】
  【题注】
  【正文】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随着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一些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单位为进行科学研究或做器官移植手术,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要求。为了支持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移风易俗,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注意政治影响的前提下,对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问题,特作规定如下:
  (一)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必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执行完毕,经临场监督的检察员确认死亡后,尸体方可做其他处理。
  (二)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
  (三)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四)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利用单位必须具备医学科学研究或移植手术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发给《特许证》,并到本市或地区卫生局备案。
  2.尸体利用统一由市或地区卫生局负责安排,根据需要的轻重缓急和综合利用原则,分别同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利用单位进行联系。
  3.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遇有可以直接利用的尸体,人民法院应提前通知市或地区卫生局,由卫生局转告利用单位,并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将副本抄送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负责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利用单位应主动同人民法院联系,不得延误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法定时限。
  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并就尸体利用范围、利用后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市或地区卫生局根据协议发给利用单位利用尸体的证明,并抄送有关单位。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单位利用的,应有由死刑罪犯签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记载存人民法院备查。
  4.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5.尸体被利用后,由火化场协助利用单位及时火化;如需埋葬或做其他处理的,由利用单位负责;如有家属要求领取骨灰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属前往火化场所领取。
  (五)在汉族地区原则上不利用少数民族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执行本规定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惯。
  
  
  药加鑫案,先认尸,再领回遗体,火化家属决定
  
  一个时期以来对死刑犯遗体的处置,各地作法不一。有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后,由交付执行的法院通知其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领取遗体。由死刑犯亲属负责处置,也有部分法院在负责执行完死刑后,将死刑犯的遗体直接送当地火葬场予以火化,再由其亲属凭法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火葬厂领取死刑犯骨灰。由法院负责处置死刑犯遗体。笔者对后一种处置方法持不同看法,认为对死刑犯遗体的处置不宜由法院负责,其理由是:
  
  其一,超出了法院职责范围。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现范围、法律均有较明确的规定,仅对罪犯执行死刑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作了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这就意味着,执行死刑的任务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执行命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命令后,在交付执行死刑三日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死刑情况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及时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对罪犯有遗嘱、遗言,且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内容的,将遗嘱、遗言笔录,一并交给罪犯家属,这就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任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事宜。并没有规定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负责对死刑犯遗体进行火化,对死刑犯遗体的火化,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8条第二项有“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的规定。这一解释,笔者认为是一种扩大了的司法解释,是对法院职能的延伸。因为对自然人死亡后,遗体是否应当或必须火化,是殡葬规章调整的范围,死刑犯的遗体自然亦属殡葬规章调整范围之列,而不受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调整。死刑犯的遗体,按照有关殡葬规定必须火化的,应由其家属负责予以火化。抗拒不予火化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殡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法院无需超出自己的职能去办理本应属于他人应该办理的事情。
  
  其二,增加了法院工作压力。执行死刑工作历来是人民法院一项十分严肃的重要工作,无论是执行一例,还是同时执行多例,都是受到当地党政及各界的广泛重视和关注,在执行中不能出现丝毫庇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执行死刑命令的人民法院,为完成好执行死刑任务,确保万无一失,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宣布执行死刑命令,验明正身,押解、刑场选定和押解途中及刑场警戒,最后将罪犯交付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安排足够的警力去完成。这本身就对警力严重不足的法院压力甚大,往往需通过政府,协调武警、交警、公安民警的积极支持配合,共同予以完成。如死刑执行完毕,死刑犯遗体再由法院直接负责火化,法院事先又必须与火葬场取得联系,作出安排,避免拖延火化时间。死刑犯遗体送入火葬场后,还必须安排足够警力守护和维护安全,防止死刑犯家属、亲友,尤其是团伙犯罪中的其它社会闲散人员,借故滋事,以及出现其它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很显然,交付执行的法院工作量加重了,工作压力增大了。
  
  其三,剥夺了死刑犯及家属的相关权利。“随着社会文明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加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现代法治的核心就是人权的保障①。刑法可以剥夺罪犯的政治权,直至生命权。但罪犯的人权和有关其他权利,就应当受到尊重,以体现人道主义,显现法院对死刑犯及家属的人文关怀。
  
  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和普遍作法。自然人死亡后,其家属一般均会给亡故者简单洗尸(俗称洗装)整容,并脱去亡故者身上原穿的全部衣、裤、鞋袜。同时换上新的衣裤、鞋袜(俗称寿衣),再通过适当形式,让其家属和亲友向亡故者遗体作最后告别。自然人死亡后可以享受的这些权利和其家属可以行使的上述权利。作为被法院执行了死刑的罪犯,其生存权利和政治权利已被依法剥夺。但上述人道的做法或称“人人获享最大的自由与尊严“的联合国人权原则②及我国的宪法原则,没有被宣布剥夺。理所当然地同样应该享有,其家属同样可以行使。然而,法院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后,将其遗体直接进行火化。再由其家属领取骨灰,客观上造成死刑犯无法享受,其家属无法行使这些权利,无意中被法院无声无息的予以了剥夺。给执行了死刑罪犯的亲属,带来了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其社会效果可想而知。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笔者认为对死刑犯遗体的处置,除死刑犯生前立有遗言,或其近亲属委托法院直接火化,或其近亲属拒绝领取死刑犯遗体,或无近亲属认领,或其近亲属远在外地,规定期限内无法认领的外,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死刑执行完毕后,不直接火化遗体,而均应通知死刑犯的家属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死刑犯遗体,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尊重人权的宪法原则。
  
  当然是先领回尸体了,烧成灰给你,你知道是谁?家属先认尸,之后火化
  
  执行死刑后一般都火化,除非当事人要求被执行死刑后捐献器官之类的,才会短时间被保留。都是领骨灰回家。
  
  死刑犯死前可以决定,有的交给家属尸体,有的则是由法院活化后由家属领回埋藏。

我国现在死刑的具体死怎么操作的?处决前怎么对待死刑犯?

  我只能说个大概:
  
  死刑犯从提起公诉开始,就被看押在重犯监区。这个监区里基本上是单间,被看押的犯人除了律师以外,不能被探访、不防风、不参加劳动。
  公诉出庭前一天,会通知家属给看押犯准备干净衣服,由监狱转交,然后可以理发、洗澡,并和律师见面。出庭后,回到重犯监区等待法庭宣判。
  宣判有2种,一种是公开宣判。如果是获罪,犯人出庭前就会被换上囚服,剃光头。然后当庭宣判,直接执行或者缓期执行。如果无罪,则看押犯会穿普通的衣服,不剃光头。宣判无罪后 当庭释放。
  
  另一种宣判,是当事人宣判,宣判地点在看守所里,由法官和检察官一起宣判。这种一般都是死刑宣判。宣判后,死囚或者1个月,或者半年之内,就会被执行。在这期间,看守所的干警会经常做死囚犯的心理工作,好吃好喝的待遇,让死囚敢于面对宣判的结果。在最后执行之前,会允许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到监探访一次。一般是 换衣服准备上路了。
  
  中国的死刑执行程序,没有特别规范的做法。很对地方的执行方式 和20世纪30年代军阀时期的死刑执行方式没什么区别。
  
  死囚被捆绑到执行地后,先由法医及检察官共同确认死囚的身份以及身体状况(法医要确认死囚此时还没死),然后,由法医确认枪毙射击的位置(死囚心脏的准确位置),然后由执行武警近距离射击,击穿死囚心脏。一般在执行前,看押死囚的干部会安慰死囚:“别针扎,越针扎越痛,镇定点,一下就过去了。”
  
  执行完毕后,由检察官和法师再次确认死囚的身份和身体状况(法医确认死囚此时已经死亡),然后在死亡证明上签字。
  确认完后,武警上前解开死囚尸体上的绳子。然后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上前收尸。在看押干部的陪同下,一起将尸首送往殡仪馆火化。火化完成后,将骨灰转交给 家属,没有家属认领的,就由殡仪馆就地处理掉。
  
  习惯上,执行完后,所有参与执行的武警、警察和公检法干部,都会聚餐(封建传统,洗洗杀气)。开枪的武警会被公安局长敬酒(传说中要给开枪的武警记功,是谣言,反正我没见过)。吃完就散了,该洗脚洗脚,该按摩按摩。
  
  听说现在很多地方是 改成注射了。。这个没见过,,离开那个地方很多年了。

执行死刑了火化了家人多久能取回骨灰

  《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家属在限期内领取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遗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遗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也就是说,除了少数情况不宜火化的,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后,都会送去殡仪馆火化。之后,再通知家属领取骨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死刑执行的内部程序,在死刑执行完毕之后,监督行刑的法警还必须监督遗体送到殡仪馆,并监督遗体火化。之后,才算完成了死刑执行程序。执行死刑后火化,几乎是一个正常的通用流程。
  
  由家属负责领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