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己经放殡仪管,法院立案后就是不开庭,法官说有事出差,说人死己过时间太久不能监定,己经5个月了
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者向法院纪委监察局举报、会尽快开庭。
我是来看评论的
在农村土藏的公务员能领到什么补助金?
在农村土葬目前在我国是不允许的,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去世后土葬,不会享有任何待遇,还会罚款。
什么叫土藏的公务员?如果这个公务员没有编制的,那么可能是领不到什么补助金的吧。
干部职工去世火葬相关政策 现在社会上流传的不强制火化的说法是不准确的。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去年年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 (一)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应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二)自觉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依法火葬,通过党员、干部带头火葬,促进全市火化率大幅度提高。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及骨灰撒海等绿色节地葬法。 (三)自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先人,弘扬慎终追远、爱国爱家等优秀传统文化。 依据《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冀民政﹝1984﹞15号)规定,“实行火葬的地方,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困难补助等费用”。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附表中明确,“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死亡的,申报单位必须携带去世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材料”。我市在2015年之前办理参保职工死亡待遇申报业务时,火化证明是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为保障基金安全,同时防止火化证明出现弄虚作假问题,社保部门还与市殡葬管理部门建立了信息定期传递机制。根据政策不火化的不享受各项补助金。
在农村土葬的公务员儿也是不可能应该领到补助金的。现在不要求土葬。公务员土葬是属于违反规定的。
大儿殡葬母亲,小儿殡葬父亲;但父亲属车祸意外死亡。法院判决殡葬费如何分配
您好,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与父母之间对赡养的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是有效的。
交强险及侵权人给付的死亡赔偿金属于抚恤金性质,由死者的近亲属参照继承法分配。丧葬费专用于死者的殡葬,剩余部分应当归属继承人分配。
你好!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赔偿的丧葬费是办理丧事用的,不属于遗产,不能进行分配,鉴于大儿子已经出了母亲的丧葬费,而父亲的丧葬费,又是保险赔付的,二儿子本身没有出钱,为了公平起见,建议:母亲的丧葬费和父亲的丧葬费合计数额,两人平均分摊,如果有赔付有剩余,可以二次分配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按照法定继承,父母如无其他子女,由兄弟两人继承。
除去殡葬所花费用;余款为直系亲属均等。
安徽阜阳太和县倪邱镇殡葬改革是怎么改的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类型: 规章
颁布: 安徽省政府
日期: 1994年02月25日
(省政府令第53号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
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条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荒山瘠地,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土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县可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村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遗体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1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土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工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
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8月11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你好!
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怎么才能让法院立案啊?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相关名词解释】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行政诉讼立案条件1、起诉状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完整,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2、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明确(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3、有明确的被告;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已经依法申请复议;5、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6、受诉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7、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执行案件1、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符合格式,内容完整;2、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有给付内容和履行行为的义务;3、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起诉;4、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负有义务的人(公民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执行;数个继承人提出申请执行的,应由继承人之间先对继承份额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5、被执行的目标明确6、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7、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范围;8、本院具有管辖权;9、有关的法律手续齐全。如果不能立案,立案遇到困难,建议请律师来处理。
当事者的行为已构成遗弃行为,但是否构成遗弃罪应视给小孩造成的严重后果程度来定。在起诉中应以小孩的名义,通过小孩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当事者进行起诉,要求给予抚养费。 如果无法找到当事者,则可以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通过法院将起诉公告公开出来或按照程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救济和帮助。义乌市民政局地址:县前街21号 电话:0579-85410730 虎林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5823318 负责《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发》、《婚姻登记办法》、《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的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改革婚姻有陋习,开展婚姻服务;主管全市孤儿收养工作;指导妇女、儿童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审批市区域内经营的骨灰寄存处;承办经营性公墓呈报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的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福利企业发展基金和生产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这事你母亲不管么?要求给付抚养费是她该操心的事情,你是未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能力的人找法院肯定不会理你,你要处理你的事该由你的监护人也就是你的母亲来处理。
您最好还是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义务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这样就可以免除您的经济压力。
死者子女单位怎么领取丧葬费
遗属领取丧葬费需要带死者的遗体火化证明,遗属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或证件(一般为户口薄或结婚证),交给死者原单位人事部门,原单位会为遗属到当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或社保局填表盖章送批。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的退休人员病逝后,国家抚恤金最新标准为:死后评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病故的,为20个月。还有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注意了,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退休费,不是指工资卡上的退休费!别只顾盯着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对某些家庭来说重点是办理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遗属,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补助的,如果是以死者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这个遗属补助每人每月都有几百元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不同标准)!仔细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办这个要提供遗属和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具体你去当地人事局当面咨询一下。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办理,要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户口薄(领取人和死者的户口要在一个本上)、死者的遗体火化证(如果没火化则提供死亡证明),如果领取人的户口和死者的户口不在一个本上,则要提交领取人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将上述证件和材料交给死者原单位,单位自然会派人到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下个月抚恤金和丧葬费就到位了。
殡葬管理条例的其他相关
2013年1月1日起,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由于这一相对激烈的方式与中国传统的“入土为安”殡葬观念和习俗相违背,近些年来,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时屡屡引发公众反对。 2012年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 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此前,这一条例为:“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 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 强制执行。”
新规定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部分,意味着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平毁。
对于违规土葬、乱建坟墓等的治理是各地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南都记者了解到,民政部门通常的做法是:给违规者一定期限责令改正,若无果则会以平坟的方式强制执行。但这一相对激烈的方式与中国传统的“入土为安”殡葬观念和习俗相违背,近几年来,民政部门强制平坟屡屡引发公众反对。 事实上,在国务院未宣布对《殡葬管理条例》条文进行修改前,上述规定也已与现行法律冲突。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其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
为了应对这一冲突,2012年初,湖北省政府将《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的条款删除。违反火葬规定的,如需要强制火葬或者平坟,由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考虑到中国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平坟这类激烈的方式在地方规章中设定本来就值得商榷,殡葬改革以什么方式来推行,也确实需要认真细致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