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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殡葬改革纪实,2021年殡改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8-23 15: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墓地小编

县政府发改局和文联哪个上升空间大…

有背景的话哪个都有发展,你要是只有背影的话,还是在发改局比较合适一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还是县发改委不错的,在乡镇政府里上班低人一等的到啥时候乡镇干部都是垫底的

民政局殡葬管理划入什么类别事业单位改革

公益一类,殡葬、婚姻登记这种单位何时都不会过时,安心待着就可以了,就是单位名字听起来不太好我们县殡葬管理所是事业全供单位 属于社会事务——行政服务类

求无锡各区域的殡葬习俗~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禁止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无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范围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宗教、环境保护等部 门应该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二章 遗体火化和骨灰安置 第六条 公民在本市死亡的,除下列情形外,必须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安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他人不得干 涉(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 公民在本市死亡后,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 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符合国家有关遗体处理的规定第八条 死者有属的,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属的,其生 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 事承办人第九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24小时内,向公安通 知殡议馆接运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的遗体以及捐献的遗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起12小时内接运遗体对运送患传 染病死亡的遗体和运输工具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遗体的接运和技术处理提供 方便第十二条 遗体的运送业务由殡仪馆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经营遗体的运送业务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公安部门以及有权医疗 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者 的遗体或无名遗体、无主遗体的火化,由市(县)以上司法机关出具 火化通知无死亡证明或火化通知的,殡仪馆不得办理火化手续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四条 运抵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5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 期火化的,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殡仪馆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殡仪馆对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丧 事承办人自遗体运抵殡仪馆之日起5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末办 理的,殡仪馆经报民政部门批准,向公安部门备案后,可以火化遗 体,有关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坦第十五条 举行殡殓等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 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提倡以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 安置骨灰;禁止将骨灰装馆埋葬;禁止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 外的地方埋葬骨灰第十七条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 要,统一规划农村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 益性骨灰堂民政部门应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布局、统 筹规划,建立为火葬服务的殡葬服务设施第十九条 建设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应根据本市殡葬工作 的规划,遵循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二十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报市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同 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公墓和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规划、国土等门办理有关手续利用外 资建设殡葬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利用荒瘠土地,并达 到绿化标准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流和湖泊两岸、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或者为乡(镇)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第二十三条 公墓是殡葬有偿服务的一项设施,由市、市(县)、区民政部门举办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公 墓或者经营与殡葬服务的有关业务第二十四条 公墓主要为本地区的公民提供服务,对外省(市)经营服务的,须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对外市经营服务的,须经市民政部 门批准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活人建立"寿坟"墓穴和骨灰存放格泣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墓穴和骨灰 存放格位的传销活动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墓穴内埋葬遗体;禁止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以外建墓立碑第二十八条 公墓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时,应该与购买者签订 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工商部 门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批准生产、经 营的场所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棺材等土葬用品和冥币、纸钱、纸扎等 丧葬迷信用品第三十二条 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 门、工商部门予以监督丧葬用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士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以外的地方埋葬骨灰、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铁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 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 划、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对外经营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 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生产、经营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工商、物价、规划、卫 生、土地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执法;因违 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国家另有规 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6日市政府八达岭陵园发布的《关于颁发无锡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老人弥留之际,子女要守候在老人身旁老人将死未死时,为他(她)洗浴或揩身,穿衣,着鞋袜,戴帽旧时人死后入殓,棺木不封,称小殓;3天后再大殓,全家举哀,大殓后即阖棺,钉上丧门钉,由漆匠在棺盖合缝处用生漆调和的石膏,填补缝隙再在灵柩前设灵台 老人死后,子女即向朋好友发出讣告或哀启,友即前往吊唁 出殡一般在三朝、五朝,少数在七朝、九朝出殡之日先行祭奠,友邻里对着棺材跪拜孝男、孝妇跪在棺旁,遇长辈祭奠行礼时要回拜祭奠后灵柩起行,灵位由长孙捧持出殡回来时,常由戚或族中年长而夫妇双全、儿孙满堂的人穿吉服先行进门,称红绿进门此时在门外点燃芝麻萁、豆萁、朴树枝,取节节高、“朴朴”长之意送殡回来的人都要跨火而过,称跨火进门后吃糖圆子,取甜甜蜜蜜的意思最后吃丧筵 建国后,棺木土葬逐步改为火化殡葬,繁文缛节的丧葬礼仪被简化单位干部、职工去世后常开追悼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