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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村殡葬改革,2021年殡改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8-23 16:20 阅读量:   文章来源:采编 作者:京诚墓地小编

东北农村白事一条龙包括哪些内容

殡葬服务一条龙:包括灵棚、棺材、纸活、灵车、出殡、下葬等乐队服务一条龙:吹喇叭、二人转表演、唱歌、哭灵、上祭奏乐、送七盏灯、哭七关、千张纸等厨师一条龙:厨师、餐棚、餐桌、餐具、服务员、上祭祭菜等阴阳先生一条龙:阴阳先生全天陪伴,处理各种仪式以及善后事宜

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佛山陵园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局农村火化条例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具体规定,不服可以起诉